所谓戏曲剧目音乐的剧种性,即指在剧目音乐中统一、规范、模式性地展现剧种音乐程式独特的声腔、音韵、曲腔结构三种元素的性质,忠实、完美地呈现剧种音乐程式及其变体形态的剧目音乐。它标明了戏曲音乐若脱离剧种音乐程式而追求单个剧目的独创性和个性,以剧目性的歌剧音乐方式取代剧种性的实践,则不但颠覆了戏曲音乐的性质和创作方法,甚至损坏、背弃了剧种音乐声腔、音韵、曲腔结构三种元素及其模式形态,将戏曲音乐实践转化为新歌剧的剧目性逻辑和方式。如果此类剧目音乐作品越来越多,势必导致戏曲剧种音乐乃至剧种艺术统一、规范、模式化的表现形态的解体和消匿,造成戏曲剧目音乐实践的歌剧化。而歌剧化的剧目音乐即使便再悦耳动听,对于剧种音乐的发展来说亦无真实的意义和价值。
笔者认为,认识戏曲音乐程式和程式性必须从戏曲剧种音乐的历史研究人手,只有从艺术形态发生、发展的漫长实践过程中,对剧种艺术的组织形式、表现方式、创作方式、结构形态、内在性质、生存逻辑、发展方式及其各种变化有了深入明晰的理性认识,才可能真正认识和理解剧种性对于戏曲艺术实践的重要性。70多年以来,由于许多戏曲创作者与学者对戏曲艺术剧种性和歌剧艺术剧目性之间的区别缺乏认识,导致戏曲音乐实践及研究评论中,剧种概念淡薄乃至消失,已成为戏曲界和戏曲理论界的通病,致使当代戏曲艺术观念及其实践罹患了严重歌剧化的“本体认知缺失症”。
(五)当代戏曲音乐实践的非剧种性
戏曲艺术的剧种性、剧种音乐的程式性、音乐创作方式的民间性之间存在着明确的、不可分离的因果关系。由于时代的变迁,民间性音乐创作方式已经式微,当代戏曲音乐创作失去了与戏曲艺术形态相适应的集体性、经验性创作方法与聚合、同化等艺术形态整合机制。创作者在西方音乐学影响下,强化了创作的独创意识和剧目性观念,在戏曲剧种概念淡薄状态下,热衷于剧目性的歌剧乃至歌曲的创作方法。因此,戏曲音乐程式和程式性形态难以在当代专业性创作方式实 践中存续并得到合乎逻辑的发展。在歌剧观念影响下的当代专业性戏曲音乐实践,必然导致戏曲音乐剧种性的淡化,使其向着剧目性的新歌剧音乐转化,继而发生艺术整体形态的歌剧化蜕变。
在戏曲现代戏中,程式和程式性的剧种音乐形态已经部分甚至全部消逝,大量戏曲新编现代戏剧目音乐已经充分证实了这一点。笔者以为,70多年的戏曲改革,与其说是戏曲音乐创新发展,不如说是“从戏曲基础上发展新歌剧”。音乐家马可先生曾经提出过这样的想法,他认为,从发展方向来看,创作新歌剧与改革旧戏曲将来在某些作品中也许没有什么截然可分的界限。虽然后来他对此观点又进行了解释,表示并不是要把戏曲音乐都搞成新歌剧,但是70多年的戏曲音乐创新实践已经证明,当代戏曲音乐实践趋势不但在观念、方法和逻辑上与马可先生的观点相合,而且现在的结果和他当初的判断也基本吻合。
笔者以为,当代戏曲音乐创新实践以剧目性新歌剧形态淡化乃至取代戏曲剧种音乐程式形态的现象,应该引起戏曲界和戏曲理论界的关注。因为,这种实践严重地背离了戏曲艺术发展的性质,在实质上已经异化为戏曲风格的新歌剧创作。
二 戏曲音乐程式形态的创立与发展
(一)戏曲剧种音乐实践的阶段性
在以往的戏曲音乐理论研究中,由于对剧种音乐历史和形态变化认识不足,研究者们普遍漠视音乐程式的创立与剧种艺术形成之间的共生性关系,忽略艺术形态成长和发育阶段,会直接地把所见音乐形式视为剧种音乐常态,不能分辨和判断剧种音乐的规范形态及其形成前后过渡形态与规范形态之间的区别,从而简单地把音乐上的不同形式一概视为变化、发展形态。因此,他们只关注了剧目音乐中出现的新变化或对外来形式的吸收等表面现象,不加甄别地视之为“创新与发展”,由此造成对戏曲音乐实践过程中阶段和性质的误判,把程式性的戏曲剧种音乐当作不断变化、永恒发展、形态不稳定的事物,这是错误的。
具体而言,无论是京剧、评剧还是梆子腔各剧种,它们成熟、规范、稳定的音乐程式形态并非自萌芽时期就已具备,而均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创立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音乐形式不断变化的目的在于创建稳定、规范的剧种音乐程式,其中的变化正显示了剧种音乐形式由不规范到规范、不稳定到稳定的形态衍变过程。这些变化形态既不是剧种音乐程式创立阶段最终形成的成熟、规范形式,也不是剧种音乐程式已至下一阶段的发展形态,而是音乐程式创立过程中间的“过渡形态”。笔者以为,只有从大量剧目音乐所反映的剧种音乐形态历史衍变过程中去认识戏曲音乐实践的阶段性,认识音乐形态变化的性质和意义,才可能真正认识剧种音乐程式形态,及其在不同阶段的变化与发展方式,从而获得对于戏曲音乐发展规律的真知灼见。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