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10日)
(二)民间性音乐创作方式与戏曲音乐程式的关系
戏曲属于民间艺术,戏曲剧种音乐创作采用民间性方式。由于音乐程式是班社群体在剧种名义下共享的音乐形式,因此,特定戏曲剧种的音乐程式是戏曲群体性表演体制产生的剧种性音乐形态,属于剧种艺术内生的形式,与主观人为设置和艺人的经验无关。
在民间性音乐实践中,艺人们大多不识谱(昆曲除外),戏曲音乐程式形态基本是在感性直觉的、经验性的、口头的、随机的、即兴的、曲无定谱的,是在集体体制的创作方式下自然生成的。在民间性创作 方式中,音乐程式的建立是艺人群体在实践中对优秀、创新的唱腔音乐形式不断模仿、交流、改进、优化,于形态变化中逐渐聚合、同化后,在新形式趋于统一、规范的共享剧目音乐运用中形成共奉、共享意识和规矩的结果。由此可知,将个别剧目音乐中创新的音乐形式转化为全剧种共享的音乐程式,是民间性音乐创作方式的一大特色,显然戏曲音乐程式形态与民间性创作方式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三)戏曲音乐程式的变体性形态
20世纪50年代至今,音乐家们多把戏曲音乐程式视为“简单、陈旧、僵死”的框框,并以“一曲多用”“旧曲套用”来形容这一戏曲音乐创作方式,他们把戏曲音乐程式视为一种存在于谱面上凝固不变的音乐形态。而通过对评剧音乐历史和形态发生、衍变过程的研究,笔者发现,戏曲音乐程式并非写在纸面上的、有着严格形式规范的曲调,而是一种存在于艺人心中难以精确表述即“有定规而无定式”的音乐模式,正如过去老先生们所说,“京剧音乐是有法度而无定谱”的形态。
所谓“有定规而无定式”的戏曲音乐程式形态及其运用方式,可以理解为规范性与不确定性共存的所谓“死调活腔”形态和运用方式。这种“死调活腔”的创作方式才有可能在戏曲剧目唱词和戏剧人物性格中,在感情状态多变的舞台表演中,发展和保守剧种音乐程式的本体。实质上,戏曲程式性音乐是一种以变体形态存在的模式化音乐,可称为“模式化变体音乐”,戏曲音乐创作即“模式化变体 音乐创作”。这种音乐创作方式不仅要求艺术家对于“音乐模式”透彻地了解和熟练地把握,更要求他们在音乐模式的“变体”技巧上具备娴熟、高超的功力和唯美性追求。因为对音乐形态变体美的创造和追求,体现了戏曲音乐独特的审美方式和审美情趣。模式化变体音乐创作方法正反映了戏曲音乐程式形态及其创作方式和审美趣味的独特性,也反映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审美习惯和特征。
戏曲音乐程式虽然在剧目音乐中呈现为变体形态,但是这种变体形态是维系着剧种音乐程式规范而存在的,它在本质上仍然遵循着程式逻辑并体现着音乐的剧种性,与当代戏曲音乐“曲有定谱”的专业性、非程式性新歌剧创作方式有着极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从创作理念和方法上反映了戏曲音乐的“剧种性”与歌剧音乐的“剧目性”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分。认识到这种不同和区分,是保障戏曲音乐发展实践合理性的关键。
(四)戏曲剧目音乐与剧种音乐的关系
戏剧音乐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定腔”型,另一种为“非定腔”型。板腔体戏曲音乐为定腔型,即洛地先生所谓“以(定)腔传辞”之唱。戏曲剧种以音乐程式为定腔,沿用定腔彰显了戏曲音乐的剧种形态及其剧种性特征;歌剧音乐为非定腔型,每部歌剧必制新腔,创制新腔彰显了歌剧音乐的剧目形态及其剧目性特征。
戏曲以剧种形式存在,剧目表演虽以诸般技艺敷演完整的故事,但其音乐在剧种程式统摄下却不因剧目之别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从本质上来看,剧种音乐程式忠实于舞台呈现的需要,乃是戏曲剧目音乐的基本职责。依据戏剧内容需要对剧种音乐程式作变体性创作是戏曲剧目音乐创作的基本方法;歌剧以剧目形式存在,每部歌剧均有独立的音乐形式和品质,音乐创作享有充分的自由。由此可知,同为剧目音乐,戏曲与歌剧在形态、性质和创作方式上截然不同,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戏曲剧目音乐的特殊性,才能理解戏曲剧目音乐与剧种音乐之间的关系。
笔者以为,戏曲艺术以剧种音乐程式统摄剧目音乐实践,剧目音乐则以音乐程式的传承为主旨和前提,保障着剧种音乐“沿用定曲,变体求新”的发展方式,这种方式不仅蕴含着戏曲音乐实践的基本逻辑,同时亦反映出在传承中发展的实践具有血脉延续的性质:既要守住剧种音乐(定腔)的基因和形式,又要从中生发出新颖的姿态和情趣。这种以音乐程式为定腔的变体性创作方法,正是戏曲音乐民间性创作方式的精髓。
按照剧本设定的戏剧情境和人物性格表现需要,将剧种音乐程式作为变体性创作的共享剧目和流派剧目,仍然具有各自个性化的音乐程式形态。剧目音乐创作与剧种音乐程式之间紧密的相关性,彰显了戏曲剧目音乐的剧种性,与歌剧各剧目音乐的独创性形态及其每一剧目独立创新的方法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和不同。鉴于这种不同和反差的存在,戏曲剧目音乐的创作者应该慎重考虑,选择符合戏曲音乐和戏曲艺术发展逻辑的方法和途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