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黄梅戏、庐剧、黄梅小调等传统戏曲,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浓厚的地方特色,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也是承载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不法分子却盯上了这个“香饽饽”,将魔爪伸向了戏曲领域,通过将戏曲复制到空白光盘、TF 卡中,销售牟利。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时某某(已判决)在无经营许可证,且未经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将黄梅戏、庐剧、黄梅小调等戏曲作品复制到空白TF卡,或者擅自委托他人将上述作品制作成光盘,然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545万余元。另查获尚未售出的TF卡5743张、光盘24813张。
2024年6月19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至10万不等的刑期。
检察官说法:
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戏曲作品进行复制和出售,其行为应被认定为复制发行行为。刘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戏曲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戏曲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形式,承载着中国古代文化的精髓,具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戏曲文化成果,坚决打击侵犯戏曲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版权维权氛围,呵护和鼓励传统戏曲发扬光大。
THE END
编辑 | 沈 亮
审核 |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