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戏曲”对梨园艺术而言是一个限知或遮蔽的视角,主要源于传统“戏曲”史研究与梨园艺术真实历史之间的视角偏差。梨园艺术的复杂真相,常被传统的“戏剧戏曲”视角所简化、美化和遮蔽。如戏曲史视角的“限知”侧重文本与舞台,忽略戏外生态。“戏剧戏曲”研究多侧重于剧本文学、舞台表演、写意特征及“大戏”的宏观演变,将梨园艺术简单描述为“歌舞演故事”,实质是将梨园艺术剥离其原生的社会文化土壤,忽略了礼乐文化中真实的艺术生存处境,导致对梨园艺术的理解停留在“舞台幻象”层面,无法全面窥见历史的全貌。再就是传统“戏曲”史视角的“遮蔽”:美化与简化,掩盖历史真相。“戏曲”史及文人笔记(如梨园花谱)在记录梨园历史时,往往带有士大夫的审美滤镜,这种“遮蔽”使得梨园艺术中那些被边缘化、被猎奇化的历史现象(如梨园私寓制)长期被忽略,直到引入社会文化史、性别研究等新视角,才得以重新打捞和还原。“戏曲”史视角还忽略底层与边缘,缺乏微观透视,主要关注“大历史”和“大剧种”,对底层伶人的个体处境、戏园中的微观权力互动以及地域文化的微观传播缺乏深入透视。
因此,仅从“戏剧戏曲”的单一视角去审视梨园艺术,无法跳出舞台幻象,看清梨园“戏外之戏”的真相,这便构成了对梨园艺术的一种“限知”与“遮蔽”。“梨园艺术学” 抛弃或剥离传统“戏剧”与“戏曲”名称,则基于对中华传统演艺本体、历史演化逻辑、中西演剧差异以及学术话语权的深刻反思。其核心逻辑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维度:
一、 本体逻辑:基于“脚色制”的本体回归,剥离“文学中心”与“文本中心”。抛弃“戏剧”的理由:“戏剧”一词在近现代受西方“drama”(剧本中心)和“theatre”(剧场中心)影响,强调文学文本和理论干预,无法涵盖梨园艺术“脚色制”的本体。梨园艺术是艺人(脚色)通过“四功五法”进行具身创造、现场互动的活态艺术,而非对文学剧本的被动演绎,用“戏剧”命名会矮化其独立的艺术本体。抛弃“戏曲”的理由:“戏曲”一词多指代梨园艺术“曲的历程”中的文本形态(如元杂剧、明清传奇),或作为广义“戏剧”的附庸。梨园艺术在宋元前即有“戏”的形态(如角抵戏、杂剧色),其本质是“戏”的伎艺化与综合化,用“戏曲”无法准确涵盖其前文本时代的演艺形态及脚色制机制。
二、 历史逻辑:基于“戏”的演化脉络,剥离“泛化”与“附会”。抛弃“戏剧”的理由:近现代“戏剧”概念被泛化,将一切“叙事扮演”或“表演”都笼统归为“戏剧”,模糊了梨园艺术与祭祀、仪式、皮影戏等其他表演形式的本质差异。梨园艺术是礼乐文化下“戏”的有机演化,用“戏剧”命名是对其历史原貌的附会。抛弃“戏曲”的理由:将梨园艺术“戏曲化”是近代学术(如王国维《宋元戏曲史》)的建构,将梨园艺术强行纳入“戏曲”的文学化框架,掩盖了梨园艺术“艺人演艺中心制”和“脚色制”的历史真实,导致对梨园艺术原生态的遮蔽。
三、 文化逻辑:基于“中式礼乐”与“具身实践”,剥离“西化”与“话语殖民”。抛弃“戏剧”的理由:西方“戏剧”带有宗教祭祀起源和文学中心色彩,而梨园艺术根植于中华礼乐文化,是“戏”与“伎”的融合,具有“以形写神”的写意美学。用“戏剧”命名,是西方话语对本土艺术的“话语殖民”,无法体现梨园艺术“人技合一”的东方审美逻辑。命名“梨园艺术”的逻辑:“梨园”源于唐代梨园机构,代表了“部色制”及“杂剧色”的礼乐制度与艺人组织机制,能准确涵盖梨园艺术从唐代到近代“脚色制”的演化脉络,且具有中华文化的独占性和阐释权,能实现与西方演剧的平等对话。
四、 学术逻辑:基于“独立学科”的建构,剥离“学科附庸”。抛弃“戏剧/戏曲”的理由:传统的“戏剧学”和“戏曲学”多受西方理论框架影响,将梨园艺术视为“戏剧”的分支或“戏曲”的附庸,缺乏对梨园艺术“脚色制”本体和“具身实践”的独立研究,导致学术话语权缺失。命名“梨园艺术学”的逻辑:通过“梨园艺术学”的命名,旨在打破西方演剧理论的框架,建立基于中华本土艺术实践(脚色制、具身传承、写意美学)的独立学科体系,恢复梨园艺术在世界演剧领域的原创话语权。
梨园艺术学是对梨园艺术“脚色制”本体、中华礼乐文化逻辑及本土学术话语权的正本清源,旨在剥离西方“戏剧”概念和近代“戏曲”框架对本土艺术本体的误读与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