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一部经典老电影剪辑成几分钟的“解说版”发到短视频平台,既能吸引流量,又能分享自己的见解。这种操作,是不是只要注明“非商用”就安全了?
【案件基本信息】
1.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2.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某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公司运营的“某某TV”APP宣称“三分钟观影神器”,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剪辑短视频(时长1-3分钟),用户可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播放或下载。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片段,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被告辩称,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视频系用户上传,平台无主观过错;且短视频属于对原作品的“适当引用”,构成合理使用,不会替代完整影片。
【法院裁判】
被告运营的“某TV”APP中存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涉案作品片段,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辩称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但法院指出,涉案APP定位为“三分钟观影神器”,其开发目的决定了其对影片片段上传者是否享有权利应具有更高的审核义务。被告未能提供上传者身份信息,亦未证明其尽到了与之相匹配的审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合理使用抗辩,法院认为,被告所称的“适当引用”并不改变其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片段的侵权性质。用户上传的剪辑短视频虽非完整影片,但已实质性再现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且被告通过聚合此类视频吸引用户、获取流量,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6500元。
【链接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老电影做短视频解说,如果只是简单剪辑配旁白,且引用了大量核心画面,即使加了评论,也可能构成侵权;但如果属于真正的“评论性适当引用”,且未替代原作品市场,则有机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电影的著作权保护期
★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区分“改编”与“合理使用”
给短视频创作者的建议:
1.优先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电影,如1920-1970年代的部分外国老片,但仍需确认我国法律下的保护期
2.严格控制引用比例,尽量不超过原片时长的5%-10%,不连续使用核心情节片段
3.强化独创性表达,加入大量个人分析、对比、幕后解读,而非简单复述剧情
4.取得授权,对于想重点解说的热门电影,建议联系版权方取得书面许可(部分平台提供正版素材库)
5.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可避免诉讼及高额赔偿
给普通观众的建议:
观看短视频解说时,如发现视频包含大量原片画面且无授权标记,建议不要转发,避免助长侵权。
老电影也有“新版权”,解说引用需适当,过度剪辑算侵权。下期我们聊:视频里用了5秒的背景音乐,要授权吗?
邸朱丽
教育背景 法律硕士
业务领域 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