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这篇文章比较长,内容也比较“干”,因为它是一份完整的戏曲版权知识手册。
我的目的是把戏曲版权的全貌讲清楚——以后遇到任何版权话题,我们都能在这里找到对应的知识框架。
如果你想真正搞明白“戏曲版权到底是怎么回事”,请静下心来看完。看不下去也没关系,先关注、收藏,需要的时候再翻出来查。
最近,甘肃一家秦腔剧院被翁偶虹先生的后人公开维权——这家剧院演了17年《锁麟囊》,拍了电影,拿了奖,却从未获得过剧本授权。
更耐人寻味的是,就在维权事件发生后不久,这家剧院发布了一张宣传海报,上面主演的个人荣誉栏写着“荣获梅花奖”、“主演电影获华表奖”——熟悉秦腔的观众都知道,这两项大奖都是凭《锁麟囊》拿到的。但奇怪的是,在紧随其后的“代表剧目”列表中,却不见《锁麟囊》的名字。
这个细节至少说明一点:剧院自己心里清楚,这出戏的版权是有问题的。
这个事件也让更多戏迷开始关注戏曲版权。
之前我写过一篇《从珍珠塔到甄嬛》,讲了几条实用的版权规则。那篇文章是“入门版”,只讲了几个点,没有把整个面铺开。
借着这次《锁麟囊》事件,我把戏曲版权的全貌完整梳理一遍。
第一部分:戏曲行业涉及版权的19项内容
一提到戏曲版权,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剧本”。但实际上,一出戏从创作到演出,涉及版权的远不止剧本。
下面这19项,是戏曲行业里最常见、也最容易产生版权纠纷的内容。先列个清单,让读者心里有个数。
一、创作类(剧本、音乐、设计等)
1. 剧本:编剧原创的台词、唱词、场次结构。这是最基础、最重要的版权内容。
2. 音乐设计:曲谱、配器、伴奏音乐。
3. 唱腔设计:特定的唱腔旋律和演唱处理方式。
4. 舞台设计图:布景、服装、道具的设计图纸。
5. 导演构思/舞台调度:特定版本特有的演员走位、身段编排,以及导演对全剧的艺术处理。
6. 演出整理本:根据演出实况整理出来的剧本文字版本(与原始剧本可能不同)。
7. 剧照、宣传照:演出过程中拍摄的照片,用于海报、节目单等宣传。
8. 唱词文本:可独立于完整剧本单独存在的唱词。
9. 口述传承内容:老艺人通过口传心授传承的表演内容、技艺方法。
二、表演类(演员、演奏员的现场呈现)
10. 演员表演:主演、配角在舞台上的唱念做打、身段表情、即兴发挥。
11. 演奏员演奏:乐队成员对曲谱的现场演绎。
三、录制与传播类(录像、广播、数字形态)
12. 演出录像及音像制品:数字电影、舞台录像、CD、DVD等。
13. 广播信号:电视台、电台对演出进行直播或转播时播出的信号。
14. 数字形态内容:网络直播、短视频、数字藏品(NFT)等数字化传播形态。
四、流派与传承类
15. 流派传承中的独创性新创内容:当代名家在传统流派基础上独创的唱腔、身段处理等。
五、设计与实物类
16. 服装实物(非设计图):在舞台上实际使用的戏服。
17. 道具实物(非设计图):在舞台上实际使用的道具。
18. 舞台布景实物(非设计图):在舞台上实际使用的布景。
六、出版类
19. 版式设计:节目单、宣传册、剧本集的版面排版设计。
以上19项,就是戏曲行业里与版权相关的主要内容。接下来我们看看:这些内容在法律上分别归哪一类权利来保护?
第二部分:版权的两大层次——著作权与邻接权
要理解“这些内容归什么权利管”,首先需要知道:在法律上,版权分为两大层次。
一、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创作成果”。简单说:谁创作了一个作品,这个作品就归谁。写剧本的人(编剧)、作曲的人(作曲)、画设计图的人(舞美设计),他们创作出来的东西——剧本、曲谱、设计图——受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又分为两类: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4项,不可转让,永久归作者):
1.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2.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
3. 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
财产权(13项,可以许可、转让,有保护期):
5. 复制权 6. 发行权 7. 出租权 8. 展览权 9. 表演权 10. 放映权 11. 广播权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 13. 摄制权 14. 改编权 15. 翻译权 16. 汇编权 17. 其他权利
其中,与戏曲行业最相关的是:署名权(谁写的必须写清楚)、表演权(谁可以公开演出这出戏)、改编权(谁可以把京剧改成秦腔)、摄制权(谁可以把这出戏拍成电影)。
二、什么是邻接权?
邻接权,全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是传播者创造的成果。
简单说:编剧写的剧本属于著作权,但演员怎么唱、乐队怎么奏、剧团怎么录、电视台怎么播——这些“二次创造”的成果,归邻接权管。
邻接权分为四类:
1. 表演者权:演员、演奏者对自己表演的权利。
2.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制作方对录像的权利。
3. 广播组织权:电视台、电台对播出信号的权利。
4. 版式设计权:图书、期刊出版者对版面设计的权利。
三、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核心区别
一个关键点:著作权和邻接权是相互独立、同时存在的。一出戏的演出录像里,既有编剧的著作权(剧本),又有演员的邻接权(表演),还有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录像)。这些权利是并存的,谁也取代不了谁。
第三部分:内容与权利的连接——完整对应表
下面这张表,把第一部分(19项内容)和第二部分(著作权/邻接权)对应起来,是戏曲版权的“全图”。
从这张表可以看出:剧本、唱腔、设计图、剧照等“创作成果”,归著作权管;而表演、演奏、录像、广播等“传播成果”,归邻接权管。两大类相互独立,各有各的权利人。表格中每一项戏曲内容,都能在这两类权利中找到对应的位置。
第四部分:几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导演构思/舞台调度”的法律争议
这是目前法律上最不明确的一块。争议的核心是:舞台调度、导演构思这些内容,到底应该归著作权管,还是归邻接权管?
在德国等国家,舞台导演、舞美设计师等人被视为“表演者”范畴,享有邻接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多通过合同约定来解决。
二、关于“流派传承”的常见误解
很多戏迷有一个误解:认为某流派的戏,流派传人就可以随便唱,不需要授权。这个想法可以理解,但从法律上看,需要分层澄清:
· 流派创始人的原始唱腔,超过保护期后进入公有领域,谁都能用,不需要向流派后人付费。
· 如果是某位当代名家在传统流派基础上新创的唱腔处理或表演设计(具有独创性),则受著作权保护。
· 至于剧本部分,无论谁唱,只要用的是还在保护期内的剧本,都需要尊重编剧的著作权——因为剧本的权利在编剧或其继承人手里,不在流派手里。
三、关于“保护期”的区别
不同权利的保护期不同,这是很多戏迷容易搞混的地方:
·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保护。
·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 表演者权、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首次表演、制作或播出后50年。
· 版式设计权:首次出版后10年。
这个区别解释了为什么:同一出戏中,剧本和唱腔可能在不同的时间点进入公有领域——因为它们的权利人去世时间不同,保护期的起算点也不同。
四、关于“服装、道具、布景实物”的保护门槛
第16-18项所列的服装、道具、布景实物,在法律上属于“实用艺术品”,司法实践中将其归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种保护的门槛较高——必须是具有较高独创性、艺术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可以分离的设计。普通的、程式化的戏服、道具、布景,很难达到这个保护标准。实践中,这类纠纷更多是通过合同约定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
结语
以上,就是戏曲行业涉及版权的完整框架。
这篇文章是“上篇”,目标是“打底”——让读者对“戏曲版权到底有哪些内容、分哪几类、每一项归什么权利管”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下一篇,我们将用《锁麟囊》作为案例,把这些知识串起来:分析这出戏涉及哪些版权、侵权点在哪里、争议双方的观点是什么、以及最终的结论。
附: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公开资料整理。本文是笔者根据《著作权法》结合戏曲行业实践梳理而成,如有疏漏,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