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下民间文艺在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中,有一个很核心的矛盾,即:用现代私有产权制度,去框定历史上天然带有“共享、流动、衍变”属性的民间文艺,这可行吗?
“安徽新闻联播”发布新闻称:“安庆某县已经登记有四千多件作品…”,“安庆新闻联播”也即时转发。那这些作品有没有厘清是否原创?有没有窃取民间流通艺术?登记下来干什么用?…一系列问题,引来下面的思考:
历史传承和现代版权之间,有一个重大逻辑冲突,即:一、民间戏曲的传播,靠的是灾荒时的流散、艺人的搭班、村村相传的“大公无私”的共享。二、如果早期就用“收费、授权”的思路来限制传播,戏曲定会原定打转,直至消亡。
因此,用今天的版权规则,去追溯远去的历史,本质就是在否定过去戏曲的形成机制。
一、谁能厘清传承剧本的版权归属
黄梅戏的经典剧目,往往是数代艺人打磨、集体创作的产物。唱腔、板式、表演程式很难归功于某个具体的个人。
在安徽曾有过《天仙配》的版权之争,背景音乐、文字版权就发生个激烈的争论,二十多年前班友书、陆洪非、王兆乾、杨琦等多人都卷入了版权纠纷,最后都不了了之。
很多整理者、改编者被直接登记为民间文艺的“著作权人”,但严格来说,他们做的可能是对民间已有素材的记谱、整理、加工。把集体智慧登记为个人版权,便引发原流传地、老艺人家属的争议,这还是一本糊涂帐。
二、提出版权者的真实目的
当前戏曲普遍面临观众流失、传承断层,很多剧种处于“快死了”的状态。在这个节骨眼上,首要任务应是扩大传播、降低演出门槛、鼓励更多人学唱和改编。
此是此刻,以强调版权保护为借口、作“撬动产业”之梦,不但难如心愿,反到给人口实,即:不是先想怎么把戏救活,而是先想怎么从戏里赚钱。
这种导向与非遗传承严重相悖,最受伤的是基层剧团、民间班社、戏曲爱好者等,因为他们不能轻易演出,势必加速戏曲生态萎缩。
三、要保护民间文艺应有权利
“民间文艺的版权有特殊性”。《著作权法》第六条就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说明立法层面也意识到它不同于一般作品。
民间文艺更适合用 “来源地标识”“尊重原生社区”“合理使用宽限” 等方式来保护,而不是直接套用商业版权模式,即强行“版权登记+授权收费”,若真如此,就会出现:一、源头地区与发展地区之间的地域之争被激化。二、非遗的活态传承被固化为一纸授权合同。
四、把文化当生意,这是奇谈
把文化当做了生意,这并不是否定文化产业,而是具有很大质疑:当行政力量主导推动戏曲的版权产业化时,就把复杂的历史文化简化成了收费问题。
若如此,谁先登记谁拥有,大家都来登记,就如黄梅戏来说:合肥登记、安庆登记、湖北黄梅登记…然后怎么样?
比如黄梅县剧本创作室:解放以来,新创大小剧目600多本,都去登记保护?…
若真那样做了,就是与非遗保护“共享、活态、发展”的原则相悖,就是闲人太多,无事找事。
当然,并非黄梅戏不该有任何版权,而是应该有具体的规范版权,绝不能将现代商业版权规则生硬套用在历史形成的民间文艺上;也不应在剧种濒危时,优先以“版权撬动产业”为导向,限制戏曲传播。
戏曲对具体新创编的作品可以借鉴版权保护,但对传统剧目、唱腔、表演程式绝不能“跑马圈地”,因为你的行为存在“抄袭”民间文化。
就算新编新创的作品,也不能将版权制度照搬。就如“安徽新闻联播”发布的那条新闻“安庆某县已经登记有四千多件作品,”而这些作品登记下来,又起到了什么用呢?
现实中,经典作品都无法搬上舞台,更谈不上商业转化。这登记的四千部作品,有多少部作品上演过?
这种版权登记本身就是噱头,就是为了安排一些闲人干些闲事,也让哪些登记单位也有点无效劳动罢了。而最终也只能换来“二分钟”的电视曝光,没有一点实际作用和效果。
登记制度的行为艺术,不但为社会作不了任何贡献,可怕的是,会让一些企图不纯者趁机将传承中的黄梅戏经典作品“收入囊中”,登记行为成了剽窃民间艺术的工具,这不是小事!
文旅部门不妨查查那些登记的四千件作品,究竟有多少作品是剽窃而来,应该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2026年3月26日于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