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由京剧《锁麟囊》剧本版权引发的跨剧种维权风波,正在将“戏曲版权”这个长期以来被行业搁置的敏感话题,推到舆论场的聚光灯下。
2026年3月,京剧《锁麟囊》编剧翁偶虹的弟子及版权执行人张景山公开指控甘肃秦腔艺术剧院,指控其改编演出的秦腔版《锁麟囊》侵权长达17年之久,要求索赔及停演。据公开信息,该院团自2002年起将翁偶虹创作的京剧《锁麟囊》移植改编为秦腔版本,2009年正式首演后连续上演至今,还被拍摄为数字电影公映并荣获华表奖,主演苏凤丽更凭此剧摘得梅花奖。据悉,翁偶虹1994年病逝,其剧本著作权保护期依著作权法应至2044年。
翁偶虹是我万分尊重的前辈老先生,本文没有对翁先生及弟子半分不敬,只说事,不针对人。
一边是版权方依法维权的正当诉求,一边是整个戏曲行业心惊胆战的“一刀切”忧虑:以剧本维权为突破口,版权要锁死到什么程度?服装设计、文武场设计、唱腔设计、武功招式是否也该同步收费?
一、戏曲是活的表演艺术不是死的剧本文字
平心而论,翁偶虹后人维权有其正当法理基础。现代法律体系的逻辑很简单:作品一经创作即受保护,不经授权不得擅自演出改编,否则构成侵权。然而问题在于:戏曲作品和小说电影的逻辑,是不是一回事?
稍微了解戏曲的人都知道,戏曲是一门以表演为核心的活态艺术,而非以文字为核心的静态作品:业内共识非常明确:戏曲80%到90%的艺术价值与含金量,凝聚于“四功五法”上。
“四功”,即唱、念、做、打:唱讲究韵味、音色、板式;念控制口齿、节奏、情感;做涵盖身段、表情、台步;打融合武打、毯子功、把子功等各种绝技,是演员数十年功底淬炼的综合呈现。“五法”,即手、眼、身、法、步:手为势、眼为灵、身为主、法为源、步为根,是戏曲独有的程式化表演语言,直接决定了舞台表现力和艺术辨识度。
把两者的权重比一比就很清楚了:四功五法是戏曲的灵魂,剧本呢?
剧本的核心功能是讲述通俗故事、搭建表演框架。剧情脉络、人物关系、叙事逻辑本身已经高度通俗化、大众化,任何一个文学爱好者或者戏曲从业者,稍加研习就可以构思、改写,甚至创作新剧本。换句话说,剧本只是承载表演技艺的脚手架,而不是戏曲的灵魂。脱离四功五法,再精妙的剧本也只是案头文字,压根上不了舞台;反过来讲,经典剧本如果没有精湛表演支撑,也完全撑不出一台好戏。
二、任何法律不应扼杀戏曲的发展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戏曲绝大多数经典剧目,是历代艺人集体创作、口口相传、反复打磨的集体智慧。一出好戏,是一代代人磨出来的,这是戏曲的生命力所在。
戏曲的发展,靠的是后人不断改编、移植、创新:调整唱腔以适应时代审美、修改剧情以贴近当代观众、融合流派特色以形成新风格。即便是同一部《锁麟囊》,不同剧种、不同演员演出来,唱腔、身段、节奏都不一样,这也是戏曲能生生不息的原因。
正因为这种生态特征,长期以来戏曲圈内形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默契:剧目互通移植、随口打磨改编,没有版权付费的概念负担:靠着你借我、我借你,互相借鉴剧目,剧团才能有戏可演,才能维持住演出基本盘。
现在这把“版权剑”架到脖子上,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以后的每次改编移植,可能都得先算一笔版权账。秦腔版《锁麟囊》从剧本到唱腔、从服装到文武场设计全是一整套系统,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连唱腔设计、武功招式、服装造型的版权也得一并清算?
如果按剧本版权的标准来衡量,那真是翻翻旧账就要牵出一大片来:
京剧《穆桂英挂帅》改编自豫剧的《穆桂英挂帅》,该不该主动投案?各剧种广为流传的《宝莲灯》《钟馗》有多少非原创成分,是不是都得自查自纠?包括《白蛇传》在内的一批经典剧目,几乎是全部剧种轮着演了一圈,难不成一个个都要按“版权费”交一遍?
再延伸下去,连票友唱戏、戏迷集会、民间业余演出,是不是得先缴清服装设计版权费、文武场设计版权费、唱腔设计版权费、武功招式版权费才能张嘴开腔?如果用最严苛的标准来套,那市场上几乎所有的非授权移植,可能都面临着侵犯版权的风险。
如果戏曲版权是“灵芝仙草”,大家都吃,大家都健康。
如果戏曲版权是“断肠毒草”,大家都喝,要完一起完。
三、版权这把刀是割瘤子还是割脑袋?
可问题是,现在的戏曲行业,经得起这一刀吗?
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绝大多数地方院团、基层剧团的营收根本撑不起成本,排戏、演出、养活演员基本都靠财政拨款和文旅补贴维持,本身就处在一种“续命状态”。说得难听点,就像在ICU躺着的病人,浑身插满输血管、吸氧管、导尿管、输药管,这个时候你通知他还要再交一笔不算小的“健身费”,他只能反问:你看要拔哪根管子?
过去靠着低成本运转和互相借戏约定俗成的默契,剧团还能维持一个基本演出盘面。一旦加上版权授权费这道硬杠杠,许多本来就徘徊在关门边缘的小剧团、民营院团、下乡演出团队,可能连台戏都不敢排了:版权收紧,无力缴费就无法演出;无法演出,剧团就无以为继;剧团没了,基层演出市场基本清零;观众清零了,戏曲还有吗?
更加令整个戏曲界担忧的还有另一层:版权锁死之后,所有人都害怕踩着红线搞创作。任何微调、改编、移植都可能被定性为侵权,谁还敢动经典剧本一个字、调一个音?戏曲的魅力就在于它是活的:不同流派、不同演员用各自的方式去演绎、去创新,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审美,延续舞台生命力。一旦剧本、音乐、唱腔、招式变成不可修改的“金科玉律”,戏曲的活态传承就变成了博物馆里的东西,万年不变,跟不上观众的变化需求,很快被时代淘汰。
四、版权法不该是“一刀切”,戏曲需要量身定做的出路
本号认为,这场争议的本质并非否定著作权保护。翁偶虹作为戏曲编剧大家,其署名权和合理获酬权理应得到尊重,我们期待有一个令翁家、演员、戏迷、戏曲届都满意的结果。
问题在于:通用的著作权法条文,能不能适配戏曲小众化、公益属性强、依赖扶持的特殊业态?
这个答案我回答不了。
但戏曲是与小说、影视、歌曲完全不同的艺术形态,不能按照单一的“文字作品版权”逻辑一刀切。必须立足戏曲以表演为核心、活态传承、集体创作、流派多元的特质,量身打造一套专属的版权规则:
一是明确戏曲为公共文化资源,允许各剧种、院团、艺人自由排演、改编、流派化演绎,不设版权壁垒,保障活态传承;也要尊重编剧劳动,保护署名权与合理获酬权。
二是建立梯度授权标准:仅针对商业盈利演出收取适度版权费,对公益演出、教学传承、师徒授艺、票友传唱、戏迷集会一律豁免。
三是出台专门的《戏曲艺术著作权保护条例》,对跨剧种移植、民间演唱、非遗传承等特殊用途给予保护。
说穿了,戏曲的命脉,在于活态表演、流派传承、民间烟火气。它不是锁在博物馆里的文字古董,而是需要无数演员、院团、票友在舞台上、在戏台下、在生活中不断口口相传、代代温养的活文化。
我们支持依法维权,但希望维权能够落到实处,看到创作者的劳动真正得到承认与回报;也希望政策制定者尽快出台配套细则,让“版权保护”与“行业生存”并行不悖,而不是让版权的一纸诉状,变成压死基层院团和民间戏曲的最后一根稻草。
灵芝仙草还是断肠毒草,需要定一下,是灵芝草应该怎么吃?是断肠草应该怎么喝?
灵芝草扶正,断肠草祛邪,用中医的话讲,是药三分毒,关键看怎么用。版权的初衷,从来都应该是“治病救人”,而不是“谋财害命”。
若法律解释得当,版权的共识能变成滋养戏曲万物的活水;若“一刀切”执行,乱收费之风蔓延,那结果就是把戏曲往死里整。
戏是磨出来的,不是告出来的。版权保护的是心血,不是心塞。
这条路,我们等着看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