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梅派唱腔的婉转被网络谩骂的刺耳打破,当越剧身段的灵动被恶意捏造的谣言玷污,当一代代戏曲人深耕半生的艺术初心被“键盘侠”的肆意妄为践踏,网络空间的戾气正悄然侵蚀着中国传统戏曲的生存根基。近年来,针对戏曲演员的网络攻击愈演愈烈,不实言论、恶意曲解、AI伪造、隐私泄露等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既刺痛了演员的个人尊严,更动摇了戏曲行业传承与发展的底气。值得欣慰的是,李胜素、何赛飞、陈丽君等一批戏曲演员,毅然挣脱“忍气吞声”的桎梏,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用一个个掷地有声的案例,划破网络暴力的阴霾——既为自己正名,为行业立标,更向全社会传递出振聋发聩的信号:法治之下,无肆意妄为之地,每一份坚守与尊严,都值得法律全力守护。
戏曲演员遭遇的网络侵权,从来不是无关痛痒的“言语争执”,而是对人格尊严、职业荣誉乃至行业生态的三重践踏。不同于流量明星的“话题性争议”,戏曲演员的成长之路,从来没有捷径可走——数十年寒来暑往的勤学苦练,日复一日对技艺的打磨深耕,让他们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具象化载体,承载着一代又一代戏曲技艺的薪火相传。而网络上的恶意攻击,多是无中生有、刻意抹黑;或是断章取义曲解采访内容,肆意抹黑演员个人品德;或是利用AI技术伪造虚假代言,损毁演员职业形象;或是非法泄露演员隐私、进行电话骚扰,扰乱其正常生活;或是丑化演员肖像、发布侮辱性言论,贬低其毕生追求的艺术成就。这些看似“指尖随意的发泄”,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构成对演员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严重侵犯。更令人警惕的是,部分网络主体为流量变现,将戏曲演员的“被网暴”打造成“流量密码”,通过挑起骂战、剪辑恶意片段等方式吸引关注,形成“骂得越凶、流量越高、收益越多”的畸形闭环,让戏曲演员陷入“忍气吞声则任人欺凌,奋起反抗则遭持续网暴”的两难境地,也让这份承载着民族文化记忆的传统艺术,在网络空间中被污名化、边缘化。
面对网络暴力的肆虐,沉默与退让只会助长侵权者的嚣张气焰,而法律,从来都是戏曲演员最坚实、最可靠的后盾。李胜素、何赛飞、陈丽君等演员的维权案例,不仅为同行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维权路径,更深刻诠释了“法治护权益、正义不缺席”的深刻内涵。其背后蕴含的法律适用逻辑与侵权惩戒标准,值得我们深入剖析——既为深陷网暴的戏曲演员点亮维权明灯,也为心存侥幸的网民敲响法治警钟。
李胜素的维权案例,彰显了“公众人物无义务容忍恶意诋毁”的法治原则,更打破了“老艺术家就该忍气吞声”的固有偏见,其背后的法律适用,更为所有公众人物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作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京剧一级演员,李胜素深耕梅派艺术数十年,以精湛的技艺、高洁的艺德,成为梅派艺术的代表性人物,赢得业界与观众的广泛赞誉,其职业声誉与人格尊严,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容侵犯。然而,哔哩哔哩用户徐某某(账号“梅**笠”)却恶意曲解其针对香港演出的采访内容,公开发布大量侮辱、诽谤性质言论,肆意抹黑其个人品德,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已明确违反《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名誉权侵权行为。面对侵权,李胜素没有选择沉默隐忍,而是果断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启动维权诉讼程序,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2026年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明确认定被告发布的涉案内容具有明显的贬损人格性质,且无任何事实依据,已构成对李胜素名誉权的侵害,并依据《民法典》第998条、第1027条相关规定,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因被告拒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李胜素团队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法律的强制力,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守护艺术尊严。这一案例的核心法治意义在于:公众人物虽需接受合理的舆论监督,但这种监督绝不包括捏造事实、恶意侮辱的侵权行为;无论演员的资历深浅、名气大小,其人格尊严都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网络攻击,都将付出明确而沉重的法律代价——不仅要公开致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罚款,甚至涉嫌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该案更严厉警示广大网民:网络言论自由不是“随心所欲”,曲解原意、恶意抹黑的行为,从来不是“随口一说”,而是明确的侵权行为,每一句恶意言论,都将成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何赛飞的维权,则聚焦于AI技术引发的新型网络侵权,其维权过程与法律适用,为戏曲演员应对技术型侵权提供了可复制、可参考的实践路径,更明确划定了AI侵权的法律红线,警示不法分子:技术再隐蔽,也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作为深受观众喜爱的戏曲演员,何赛飞近年来频繁遭遇AI伪造侵权——大量网络平台出现以其名义代言的减肥类产品广告,均系不法分子利用AI技术恶意合成,而她本人从未与任何此类产品有过合作。这些虚假广告不仅严重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肆意损毁何赛飞的职业形象与名誉,构成对其肖像权、名誉权的双重侵害。面对这种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的新型侵权,何赛飞第一时间公开辟谣,明确告知公众涉事广告系AI伪造,同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态度坚决地表示“必须追究蓄意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这份不妥协、不退缩的维权态度,既充分体现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也为广大戏曲演员树立了榜样。随着AI技术的普及,伪造肖像、合成虚假言论等侵权行为愈发隐蔽,给演员维权带来了新的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者可以“钻技术的空子”。《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AI伪造肖像、合成虚假代言,即便技术再隐蔽,也不能豁免法律责任。此外,根据《广告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制作者、侵权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诈骗罪,面临刑事追责。何赛飞的案例,不仅提醒所有戏曲演员,面对新型网络侵权,要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固定证据、主动维权,更严厉警示不法分子:技术不是侵权的“避风港”,任何利用技术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经济、行政乃至刑事的沉重代价。
与李胜素、何赛飞的维权场景不同,陈丽君的案例则揭露了“恶意追星异化”引发的多重侵权,其判决结果清晰界定了“线上诋毁+线下骚扰”的侵权边界,凸显了法律对演员人身权利的全面保护,更对恶意追星类侵权行为形成强力震慑。作为浙江小百花越剧团的青年演员,陈丽君凭借精湛的越剧表演和鲜活的舞台形象收获广泛关注,却不幸遭遇了持续的网络暴力与线下骚扰,被告何某的行为已构成多重侵权,情节恶劣、性质严重。自2024年2月起,被告何某不仅通过微博账号发布大量侮辱性言论、丑化陈丽君肖像,违反《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第1024条(名誉权)规定;还擅自获取其手机号等隐私信息,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持续骚扰陈丽君及其家属,违反《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形成了“线上诋毁造谣、线下骚扰滋扰”的双重侵权闭环,严重扰乱陈丽君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甚至对其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面对这种持续性、针对性的侵权行为,年轻的陈丽君没有畏惧退缩,而是果断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何某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万元。因何某拒不履行公开道歉义务,法院依法公布判决主要内容,以法律的强制力,确保正义不缺席,不让侵权者逃避应有的责任——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法律“守护每一位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该案的典型法治意义在于:网络侵权从来都不是“线上的小事”,其危害往往会延伸至线下,对演员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同时,该案也明确界定,侮辱言论、肖像丑化、隐私泄露等行为,无论单独实施还是叠加实施,都将构成侵权,侵权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民事赔偿、公开致歉,若骚扰行为情节严重,还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面临拘留、罚款,若造成更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广大青年戏曲演员而言,陈丽君的案例更是一种激励:面对网络暴力,不必畏惧、不必妥协,只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就能守护自己的职业尊严和正常生活;对于广大网民,尤其是部分异化的追星者,该案更是一记深刻警示:追星有边界,法治不可违,任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再疯狂的“执念”,也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李胜素、何赛飞、陈丽君三位戏曲演员的维权,从来都不是个人权益的孤军奋战,而是戏曲行业的一次集体法治觉醒,背后承载着深刻的行业意义与社会价值。从行业层面来看,戏曲演员的维权,本质上是对戏曲行业职业尊严的捍卫与守护。长期以来,戏曲行业始终秉持“德艺双馨”的传统,演员们默默坚守、潜心传承,数十年如一日打磨技艺,用匠心守护着这份民族文化瑰宝,却屡屡遭遇网络暴力的无端伤害——这不仅打击了演员的创作热情,更让许多怀揣戏曲梦想的年轻人望而却步,对从事戏曲行业产生畏惧。而李胜素、何赛飞、陈丽君等人的维权行动,向全社会清晰传递出“戏曲演员的尊严不容侵犯、戏曲艺术的荣光不容玷污”的强烈信号,也让更多戏曲演员意识到:维权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守护自身权益、维护行业形象的必要举措,是对“德艺双馨”传统的践行与坚守。唯有更多戏曲演员勇敢站出来,效仿三位演员的维权做法,坚定地用法律武器抵制网络暴力,才能逐步打破“网暴无成本”的畸形现状,营造一个尊重艺术、尊重演员、尊重传统文化的良好行业生态,为传统戏曲的传承与发展保驾护航。
从社会层面来看,这三起典型维权案例,更是对网络空间的一次有力法治净化,对广大网民形成了振聋发聩的深刻警示。当下,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被一些人曲解为“随心所欲、肆意谩骂”,部分网民凭借匿名身份的“保护”,无视法律底线,随意捏造事实、攻击他人,殊不知,每一句恶意的言论、每一次恶意的造谣,都可能对他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而自己也终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付出沉重代价。李胜素案中,侵权者因恶意曲解言论被判赔偿、强制执行,为所有“恶意解读、肆意抹黑”的行为敲响警钟;陈丽君案中,侵权者因侮辱骚扰被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明确了“线上线下双重侵权”的惩戒标准,警示网民“线下骚扰同样要担责”;何赛飞案中,不法分子因AI伪造面临法律追责,划定了技术时代的侵权红线,告知所有人“技术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这些案例都清晰地表明: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匿名更不是侵权的“保护伞”,无论身份如何、动机如何,无论身处虚拟空间还是现实世界,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任何例外。同时,这些案例也郑重提醒广大网民:要理性看待网络信息,摒弃“键盘侠”心态,尊重戏曲演员数十年的职业付出,尊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主动抵制网络暴力,共同守护清朗、文明、有序的网络空间,让网络成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阵地,而非伤害他人、滋生戾气的温床。
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戏曲演员的维权之路,依然布满荆棘、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网络侵权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演员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财力,许多演员因担心“得不偿失”,不得不放弃维权,默默承受网暴的伤害;另一方面,部分网络平台对侵权内容的监管不够严格,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对恶意言论、虚假信息的审核、删除不及时,导致侵权内容持续传播,不断扩大损害后果,变相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就需要多方协同发力、形成维权合力:戏曲演员要增强法治意识,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了解维权路径,遭遇侵权时及时固定证据、果断依法维权,不向网暴妥协;网络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审核,完善侵权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披露侵权用户信息,从源头遏制网络暴力的滋生与蔓延;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监管,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侵权惩戒标准,为戏曲演员维权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便捷的维权渠道;而全社会则要树立尊重艺术、尊重他人、敬畏法律的良好风尚,引导网民理性发言、文明上网,共同守护传统戏曲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让每一位戏曲演员都能安心深耕艺术、传承经典。
传统戏曲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是镌刻着民族记忆、承载着民族情感的文化载体,而戏曲演员,正是这份瑰宝的传承者、守护者、传播者。他们的尊严与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坚定保护,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网络暴力的肆虐,不仅伤害了一个个鲜活的个体,更伤害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是对文化自信的践踏,对法治精神的漠视。李胜素、何赛飞、陈丽君等演员的维权行动,为我们树立了榜样——面对网络暴力,唯有坚守法治底线,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不沉默、不妥协、不退缩,才能捍卫自身权益,守护行业荣光,让戏曲艺术在法治的护航下,得以薪火相传、生生不息。
每一位戏曲演员不必畏惧网络暴力的嚣张气焰,不必纠结于“忍一时风平浪静”的妥协退让,法律永远是你们最坚实、最可靠的后盾。当你的名誉被诋毁、权益被侵害、尊严被践踏时,请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用维权行动守护艺术尊严,用坚定立场为行业发声。同时,我们也严厉警示每一位网民:言论自由有边界,法治底线不可破。请尊重每一位戏曲演员的职业付出,尊重每一份对传统文化的坚守与热爱,自觉抵制网络暴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摒弃“键盘侠”心态,做网络空间的文明使用者、守护者,用理性与善意,为传统戏曲的传承与发展,为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以法为盾,护戏者荣光;以律为尺,净网络空间。相信在法律的坚定护航下,在戏曲演员的执着坚守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暴力终将被彻底遏制,每一位戏曲演员都能安心深耕艺术、绽放光彩,中华优秀传统戏曲也将在新时代的沃土上,绽放出更加璀璨、更加耀眼的光芒,代代相传、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