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金沐
本文探讨的“戏曲规令”,是指由清政府颁布以约束戏曲文本、戏曲演出的规约条令。此类规约条令以皇帝谕令为定规基础,由各级衙署、官员进行宣发与实施。清代自雍正朝起行政管理体系日趋完备,逐步建立起成熟且规范的政务运作流程,包含其中的戏曲规令运行机制随之成型。清代是我国戏曲艺术走向市场化的重要阶段,经过多剧种间的竞争、融合,形成了具有统一和多样性的戏曲艺术形态。在这个过程中,市场带来的被动调控与戏曲规令的主动调控共同影响着戏曲艺术的发展。对于戏曲规令运行机制的探究,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认识影响清代戏曲艺术发展演变的重要因素。

金元祯《河南巡案为县官纵戏敛民案》,清顺治五年(1648)一月六日,登陆号006788,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内阁大库档案藏
综观以往有关清代戏曲规令的研究成果[1],研究对象多局限于戏曲规令的文本内容,未区分戏曲规令的性质类别;关于戏曲规令的具体实施情况也较少进行考量;研究视野相对狭窄,未能贯连戏曲规令文本研究与戏曲发展研究,对规令在不同时期、地域对于演剧生态及戏曲艺术发展造成的实际影响缺乏深入探讨。鉴于此,本文着眼于戏曲规令运行机制及其对于演剧生态的影响,在厘清清代戏曲规令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揭示这些规令从生效到失效的过程,纠正和弥补当今学界在此领域存在的认识错误与研究不足。
一 清代戏曲规令的文本宣发与适用范围探考
清代戏曲规令的特点是皆围绕皇帝谕令产生,各级官员宣发戏曲规令时须以皇帝谕令为立规依据,才具有效用。皇帝谕令在宣发之前也经过了各级衙署拟文。戏曲规令公布于众的文本实际上形成于各级衙署之中,出具戏曲规令的衙署便是宣发的衙署。清代宣发戏曲规令的衙署众多,不同衙署有不同职责,所颁布戏曲规令的适用范围亦不相同,大致可分为刑部宣发的基本法典、六部汇编宣发的行政法典、抚藩衙门宣发的省署地方令、地方学政署宣发的学政规令、府县衙门宣发的府县地方令、内务府属衙门宣发的内务府令六类,每类戏曲规令的成文皆有不同流程。
自顺治朝修订《大清律集解附例》后,清代历朝皆以“律乃一代之典章,例为因时之断制”[2]为思想基础进行《大清律例》的修撰。《大清律例》中涉及戏曲规令的部分为《刑律·杂犯》“搬做杂剧”条,该条的律文“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3],继承自《大明律·刑律九·杂犯》“搬做杂剧”条。《大清律例》的律文部分在雍正五年(1727)《大清律集解》修成后便再未修改,所谓“自时厥后,虽屡经纂修,然仅续增附律之条例,而律文未之或改”[4]。《刑律·杂犯·搬做杂剧》的附例部分共三条,分别为乾隆五年(1740)定禁演夜戏例、乾隆四十二年(1777)增禁旗人入戏园例、道光五年(1825)增禁旗人演戏例。其中查处夜戏的条例为凡例,定例于雍正十三年(1735),乾隆五年(1740)修撰《大清律例》时编入;另外二条皆为刑部所属司律例馆修纂增例。自乾隆十一年(1746)起,内阁议准刑部每五年修例一次,由刑部律例馆进行条文编撰。[5]据《读例存疑》载《大清律例》所记戏曲规令的修例过程:“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因员外郎德泰等往赴戏园观看演剧,参革送部,将德泰等,拟照违制律,杖一百。奏准在案。所有该管上司,应行议处。钦奉论旨,交军机大臣会同都察院议奏定例”[6],可知《大清律例》的修例流程为内外臣条奏事宜,经刑部拟定处罚条例,由皇帝定夺是否将案例作为补充例纳入律文中,若需定例则由军机大臣及都察院批准,定期由律例馆增编。刑部律例馆每五年会将增例刊册寄送各级官员,用作各级官员约束属民的法律依据。
清代的行政法典为《钦定大清会典》,乾隆朝后增添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7]作为辅助,二者共成经纬。会典为清代的行政总纲,则例则是依据会典内容将各部门的特殊行政准则汇编而成,所谓“会典以典章会要为义,所载必经久常行之制。兹编于国家大经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总括纲领,勒为完书。其诸司事例,随时损益。凡颁之纶綍,议自群寮,旧制新裁,与夫微文末义,缕析条分,并详则例”[8]。戏曲规令相关的内容多被编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戏曲规令编入清会典要经过多个步骤,首先要内外大臣条奏具体事宜,如浙江布政使张若震曾奏:“奏为请严佛戏之禁,以正人心,以厚风俗事。窃惟丧祭之道,当以礼制,佛门、道教各有正宗。臣生于江北,长游江南,历官两浙,覆见苏松常镇一带地方暨杭嘉湖绍等府,凡遇丧祭之事,则邀僧道追荐,或一二十众,或二三十众,鸣金伐鼓、笙管弦索莫不具备……应仰恳圣恩特降谕旨,严加通饬,如有违犯,各治以违制之罪,庶几缁流道脉不入歧途,而风教人心亦大有裨益矣。臣不揣冒昧具折上。”朱批:“该部议奏……”[9]当皇帝批准大臣的条奏后,内阁会与该管部门议定具体条目,再由内阁移交皇帝审批,如《清实录》记乾隆元年(1736)二月“礼部议准浙江布政使张若震请禁民间演唱佛戏,从之”[10]。皇帝批准后的条文会经内阁发往六科传抄各部,各部在修订则例时便会将其纳入,如《钦定吏部则例》有载:“民间丧祭之事,诵经礼忏,仍听自便外,其有违制,加以丝竹管弦,演唱佛戏之处,地方官不严行禁止,照失察夜戏例议处。”[11]可以看到礼部议准的条文被吏部则例收录后,内容与雍正十三年浙江布政使议奏的内容相合。在《钦定大清会典》编修时,编修人员常以六部则例为基础进行编撰,故此《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也收有乾隆元年定禁演佛戏的内容。[12]为了与《大清律例》相区别,在乾隆中叶后《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的戏曲规令只用于约束官员,不用以约束民众,自此《大清律例》与《钦定大清会典》中戏曲规令相关的条文不再重叠,以作区分。这一点从禁止佛戏条例[13]于乾隆五年被收入律例中,后在嘉庆朝被从律例中剔除,转而收入《大清会典事例》中便可以看出。
省署规令是由巡抚衙门、布政使司或按察使司这些省级官署颁布的,其共同点是宣发官员皆为具有题奏权的地方官员,适用于宣发官员所在省份。这些省级官署的特点是所辖权力关涉民政,却不直接治理百姓,规令需要通过府、州、县等级官署实施,故此省署戏曲规令在宣发时分为移文与告示两个部分。移文的作用是知照所属各衙署如何执行规令,如乾隆十四年(1749)陕西巡抚有檄文载:“夜戏赌博,久奉禁例,乾隆十年,司道议详本都院批定通行各属,将境内会集演戏日期,通查报官,至期票传乡保会首集头到官,明切晓谕,出具不敢容留夜戏聚赌甘结,官仍发给禁止夜戏赌博小告示。”[14]此类文书的特点是在撰写之初结尾会余留空白,以便承责单位填写接收时间、接收人员与承办人员,如陕西巡抚所发檄文结末载:“乾隆×年×月×日,知州/县×,吏目/典史×,承行吏×。”[15]告示部分则是宣告民众规令施行的缘由,多为官员依据官署职能对当前政策做出的解释或补充,由省级官署拟文,随移文一同交与所属府、州、县官员,在实施规令时向民众出示。如前文所提乾隆十年(1745)陕西巡抚移文各署查办演戏之事,便有相呼应的《巡历乡村兴除事宜檄》,其文称:“乾隆十年×月……就陕西一省土俗民情所有应兴之利、应除之弊逐一列出,使州县府道以时巡历,有所遵行,士民有所法守,本都院亦有所稽考。应兴应革事宜开列于后……禁止夜戏:秋成报赛、敬神、还愿演戏,原所不禁,但白昼甚长,尽可演唱,何必定于夜间。”[16]在省署规令的宣发流程上,移文与告示有所差异。如前文所记移文,其宣发为巡抚接到皇帝谕令后,布政使、按察使两司将本省情况与《大清律例》相结合,议定规令草案,经由巡抚批准后通行各署施行。告示的宣发则相对从容,没有严密的流程,但需依照皇帝谕令或《大清律例》拟定,如雍正三年(1725)《严禁迎神赛会等事》告示载:“查雍正元年九月内奉旨:‘直隶、山东、河南等省禁止神会演戏等事’,钦遵在案。诚恐日久玩生,仍蹈前辙,亦未可定。除密访查拿外,合行饬禁,为此示仰抚属官吏士庶军民人等知悉,嗣后男耕女织,各务本业,毋得听信奸棍骗诱,佯修善事,甘入邪教。”[17]在规令文本内容上,省署戏曲规令的内容主要关涉戏曲演出事宜,除乾隆四十五年(1780)皇帝直下谕令查禁唱本之外[18],只有在清末洋务派巡抚承办洋务学堂的特殊情况下,才会关涉戏曲唱本。
学政规令由地方提督学院所出示,宣发官员为各省提督学政。提督学政是下放地方的中央官员,专司一省科考与教育,在地方与督抚共事但互不统属,以学宫管辖省内廪膳生。学政所发政令较为特殊,仅适用于学宫所在地及周边县。据《钦定学政全书》“书坊禁例”记载:“乾隆三年议准,查定例,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八旗都统、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饬所属官”[19],可见学政官员在地方具有管辖书籍流通的权力,所管书籍包含《西厢》《绿牡丹》等曲本[20],其所宣发规令的内容只涉及戏曲唱本,并不涉及演出,与省署规令相呼应。学政规令的设立是自下而上的,由当地绅士集资设公局收购书籍与印板,提督学政出示缴纳书籍印板的规令并转饬所属府县官员,如《浙江学政严禁淫书》:“钦命礼部右侍郎提督浙江全省学政吴为严禁淫书以端风俗事。现据绅士张鉴等呈称:淫词小说,最害人心,请于九月初九日起,至十三日止,于省城仙林寺设局,给价收毁淫书板片书本。诚恐书肆税铺,藏匿不缴,或日久仍刻印税卖等弊,合行出示晓禁……”[21]又如《兼署江南按察使司按察使苏松太道周为禀求谕禁事》:“据吴县候廪生陈龙甲等禀称,窃淫书坏人心术,久干例禁。生等赴试金陵,见书铺中各种淫书,业经出价,购取板本销毁,并请江宁府沈出示刊碑严禁……爰集同志公议,设局在吴县学惜字局内备价收买各种淫书。”[22]学政规令本身没有强制效用,需要由公局所在地的分巡道道台,转饬公局所在地的知府与周边各县知县(或州之知州)推行。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在浙江学政告示后附有浙江分巡杭嘉湖兼管水利海防兵备驿政道杭州府正堂朱煌的批示:“本护道同深厚望,候即据情出示严禁,一面即饬府县一体遵办可也。”[23]又如道光十七年(1837)苏州吴县设公局收禁书告示,题名为“兼署江南按察使司按察使苏松太道周为禀求谕禁事”[24]。学政规令中的公局时效过后,为防止淫书有所藏匿,学政官员会上奏省级官员,让省级官员出示告示,进行强制性的规令补充,如道光十七年(1837)十月吴县学宫“议得公局于十月二十一日起在吴县学收买销毁,各坊务将所有应禁书籍板片,在五日内尽数送局收价,倘过期不缴,即以藏匿论”[25]。此后道光十八年五月江苏按察使裕谦便补充了相关规令。[26]道光二十四年九月浙江学政禁淫书事,也是浙江巡抚在同年十月才发布规令。[27]由此可见学政规令文本宣发流程自下而上的特殊性。
地方府州县规令由府衙、州衙、县衙等地方实际管理衙署出示,宣发官员为知府、知州、知县,适用于官员所属辖域。知府虽然管辖知州、知县,但三者皆属地方官员,没有对中央提奏的权力,故此在府县规令的宣发中,知府与知州、知县的区别不大。知府较之知州、知县只多了转饬省署规令并监督施行的职权。知府与知州、知县皆直接治理百姓,所出示的戏曲规令皆直接面向民众,故此府州县规令有别于省署规令。地方府州县宣发戏曲规约的渠道有两种。第一种为民间士绅呈请后由府、州、县衙署移文两司,经两司议定后,由巡抚审批在该府、州、县施行。如雍正十二年(1734)苏州府为永禁差役梨园扮演迎春的碑文记:“伏恳宪天大老爷俯电舆情,始终矜恤,恩赐移文抚藩二宪,转饬长、元、吴三县存案永禁……蒙太子太保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巡抚江宁等处地方世袭三等阿思哈尼哈番大老爷高回咨,为据情咨请事,准贵织造咨会梨园金永锡等呈请免值迎春情由,希饬长、元、吴三县存案永禁,俾自行捐资勒碑等因,到部堂,准此,为查梨园迎春,先经前院据龚云程、王上资、宋茂芝等具呈,批发苏州府饬县永行禁革……”[28]第二种为府、州、县官员按照自身考察对所属辖区做出的示禁,不需要上级官吏批准,只需行文内容有理有据,如王植所书《论禁纠钱演戏以省靡费》所记:“本署县每闻喧唱之声,即有靡财滋事之惧,触耳心恻,实不乐闻。为此示谕县属民人等,示后当务本尚实。如果家资裕饶,正有实在善事应行,倘再为首纠钱演戏者,除不时查处外,许地保里邻,及凡受泒累之人,指名具禀拘究。虽有谓本署不顺民情者,不恤也。”[29]县城之外的县属各个乡村则由地保牵头,联合各村宗族宗长,围绕县令所出示的戏曲规令布告共议出各村的实施办法,并列举责任承担人与处罚措施,在乡村推广戏曲规令。村庄共议的规令源于州县规令的责任划分,本质上是州县规令的一部分。
内务府令较为特殊,内务府作为宫廷衙署本身不具备颁布戏曲规令的职能,只有拟牌文移交职权部门的权力,接收单位碍于宫廷事务的特殊性,往往会重视接收,变相印证了内务府所出戏曲规约能被相关伶人群体所认可。因内务府承接宫廷演剧事宜的职能,故而其所辖各衙署拟定、宣发的戏曲规约皆与宫廷演剧事务关联,只适用于宫廷演剧相关人群。清代历史上内务府在宫廷外出示戏曲规约的衙署,有清中叶的织造府与清晚期的精忠庙事务衙门两个。清中叶织造衙署承担为宫廷提供外学伶人的职能,也承担着向所属伶人传达皇帝谕令的功能,如嘉庆三年(1798)《苏州织造府禁止演唱淫靡戏曲碑》载:“本部堂钦承,简命莅任伊始,恐有阳奉阴违情弊。合再通行示禁,如有外来乱弹等班,潜住郡城,及官绅士商违禁唱演等事,除密访查办外,并转行地方官严密查拿……本部堂言出法随,断不姑贷,为此通行示谕,各宜凛遵毋违,特示。”[30]清晚期的精忠庙事务衙门亦是如此,只是属地由织造府所在的苏州换为京师,如同治二年(1863)内务府咨行都察院的咨文载:“总管内务府为知照事:据管理精忠庙事务衙门案呈本年十月十五日国服期满。查梨园演戏,虽为润色太平,亦当屏绝淫靡斗狠以存雅道……业经特行晓谕精忠庙会首程椿、刘宝山、周启元等传之在京各戏班领事头目……如有阳奉阴违假冒影射演唱者,无论戏园庄子堂会等处,准令该会首等据实呈明该管衙门,立即派委番役锁拿,交慎刑司治罪,决不宽贷。所有各戏班,及优人等,例不准在城内各茶园登台唱戏,如有此等情事,亦准令该会首程椿等,呈回锁拿严办。倘循隐不报,一经查出定将该会首程椿等一并惩办不贷。除移咨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转饬两县司坊各官,及旗营员弁,一体遵照认真查拿以正风俗外,相应咨行。贵院,查照办理可也。须至咨者。”[31]
二 戏曲规令实施时间的地方性差异
戏曲规令在拟文时多会表明实施时间为即日起或某年某月起生效,而条文的真正实施时间则是条文内容通知到执行者与监管者之时。受制于清代信息传播手段的落后,规令条文的移文工作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使得清代戏曲规令的条文中规定生效时间往往与实际实施时间有所差异。戏曲规令在宣发部门的所在地域可以做到条文生效后即时实施,而绝大部分地域则会因跨域移文的原因造成实施延时。
清代各类戏曲规令中只有地方府州县规令与学政规令能在所有地域做到即时实施,其余戏曲规令只能在京师地域做到即时实施。地方州县规令与学政规令能做到即时实施的原因是适用范围较小,跨地域移文也能在一天内完成,多以告示或布告形式直接告知执行者与监管者。如《示谕集录》所载《禁妇女看戏烧香》告示:“兹访近日城厢之民,竟有妇女群集戏场,艳妆观剧,更有听信僧尼说诱,入庙烧香,不畏宪章,殊乖礼教。本县为民父母,风纪所司,若不执法严惩,必致俗趋日下,合即出示严禁。为此示仰阖邑士庶军民保甲人等知悉。”[32]京师地域的戏曲规令能即时实施的特殊之处,在于六部、内务府、顺天府三类戏曲规令的宣发衙署皆位于京师,并且常设巡城御史、步军统领衙门。皇帝谕令经内阁拟文后便移文都察院,都察院直接传递给巡城御史和步军统领衙门,二者下属的番役当日便可知行,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其秦腔戏班交步军统领,五城出示禁止。”[33]由于不需要通过提塘去六科传抄与驿递,京师各衙署间的移文相较于其余地方程序较为精简,故此京师地区的戏曲规令自然会比其他地域更快得到施行。省署地方规令只能在规令颁布部门的治所所在地即时实施,省城之外并不能即时实施,如道光二十四年(1844)浙江巡抚禁淫词小说的谕示中所说“专备一切无稽唱本……省城各铺户,务将各种书画,即日送交仙林寺公局,听该绅士等给价销毁;其省外各府属,现已札饬劝谕绅士捐资设局收买,限一月内送交销毁”[34]。

昆冈等纂《都察院·五城》,载《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一千三十九,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版
戏曲规令在非京师区域的延时实施情况是由移文程序所造成的,清代皇帝的下行谕令分为明发与朱批,涉及戏曲规令的谕令大部分属于明发谕旨,共需内阁移文和提塘驿递两个步骤才能到达各省督抚手中。内阁移文的程序中,皇帝的明发谕旨需经过内阁拟文后交由兵部所辖各省提塘驿递,所谓“每日明发谕旨同奏折交内阁发钞,寄信印封夹板交兵部驿递”[35]。戏曲规令属于明发谕旨中的寻常地方事务,内阁拟文会相对较慢,甚至用时多至数日。如《清实录·世宗实录》所记“雍正元年间鸿胪寺卿李凤翥曾奏称,乡邑中,共为神会,敛钱演戏,男女混杂,耗费多端,应行禁止。朕因其所奏合理,降旨允行”[36]一条题本,经过内阁拟文发钞后,所呈现的内容为“查雍正元年九月内奉旨:直隶、山东、河南等省禁止神会演戏等事”[37]。而李凤翥关于禁酬神赛会的题本《奏请严耗费之禁折》是在雍正元年(1723)八月十三日得到皇帝“此奏甚是该速行”[38]的批准,直至九月才送至近畿的河南开封,扣去驿递时间,至少历经十九天,也能看出内阁拟文的缓慢。经过内阁移文后,提塘驿递到各省的也需要时间[39],具体到达时间由目的地与京师的距离决定,从数日到数月不等,因戏曲规令属于地方事务,规定“寻常地方事务,不得由驿驰奏”[40]。戏曲规令驿递到省后才能被地方督抚接收并施行,如嘉庆三年(1798)正月二十日上谕:“嗣后除昆、弋二腔仍照旧准其演唱外,其乱弹、梆子、弦索、秦腔等戏概不准再行唱演,所有京城地方着交和珅严查饬禁,并着传谕江苏安徽巡抚、苏州织造、两淮盐政一体严行查禁,如再有仍前唱演者惟该巡抚、盐政、织造是问,钦此。为此布知,祈即遵照办理并将如何查禁改演昆弋两腔之处覆知本处,无庸形诸奏牍,此启正月二十日。”[41]江宁巡抚接到谕令的时间为嘉庆三年三月初四日[42],在当日便发出了相应的督抚规令。各地驿递所需的时间在清代有程限规定,依照《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所记《邮政·程限》[43],便可推拟出内阁所发戏曲规令在各省省会具体施行的时间。
朱批谕旨形式的戏曲规令省略了内阁拟文的过程,并且驿递等级也会升高,地方官能更快接收施行,据伊龄阿《奏为遵旨确查各书坊宋元明新旧剧本苏扬昆班湖广楚腔等情形事》记载:“奏为钦奉上谕事,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准兵部火票递到军机大臣传谕,内开十一月十一日奉上谕,前令各省将违碍字句之书籍实力查缴,解京销毁……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44]文中明确表明朱批谕旨缩减内廷拟文的过程后,所用驿递等级为紧急公文的“火票”,公文仅用八天便能从京师驿递至伊龄阿两淮盐政署的所在地扬州,可见朱批谕旨的驿递速度要远远快于明发谕旨。

《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内务府令的实施与其余类型的戏曲规令不同,内务府是宫廷衙署,独立于其他行政机构,驿递通道也不相同,所以接收施行其戏曲规令的时间亦不同。内务府的京外机构皆在京师设有“坐京家人”,中央向内务府京外机构的指令皆由其传递,如《为领总管内务府发江宁公文一角事》中便记载了嘉庆朝江宁织造的坐京家人孙喜替江宁织造府衙门代领公文的事宜。[45]内务府中涉及戏曲规令较多的江宁、苏州、杭州三大织造衙门也是用坐京家人接受信息,前文所提嘉庆三年(1798)禁乱弹、秦腔戏的谕令,苏州织造嘉庆三年(1798)五月二十五日才发出谕示[46],而江宁巡抚早在三月初四日便已经出具规令,且江宁巡抚在其布告中明确提及“传谕江苏安徽巡抚苏州织造两淮盐政一体严行查禁”[47]。江宁巡抚与苏州织造官衙皆在苏州,苏州织造迟于江宁巡抚两月补发了内容相近的布告,因为清代官僚体系中下行部门要接到上级的下行公文后才能出具相应的下行公文,谕令更是要做到必有回应。此事证明江宁巡抚与苏州织造接到同一份谕令的时间相隔两个多月,可见内务府所发戏曲规令的驿递渠道有别于政府公文的提塘驿递,在驿递速度上要慢于朱批与明发谕旨,在非京师区域的实施时间亦要晚于其他戏曲规令。
乡村地区戏曲规令的实施是特殊的情况。在清代的乡土社会结构中,各类戏曲规令往往不会在乡村地区真正施行,如雍正十三年(1735)有“禁止夜戏”的旨意:“覆准,城市、乡村有深夜悬灯当街演剧者,应责成该地方文武各官,力为严禁。”[48]实际上乡村之中夜戏并未受到多少影响,据嘉庆元年(1796)八月二十日盛京将军琳宁《奏报审拟齐大寿等演戏殴官一案情形事》记载:“村民夜间演戏向属常有之事,三音保原不必前往喝阻。”[49]可见乡村地区夜戏照旧,地方官员对此违例事情极为淡然,并无干涉之意。不仅如此,当地绅士提议由地方州县直管官员出示的戏曲规令在本地乡村地区也无法推行。如宁波《禁串客淫戏告示》记载:“前于咸丰年间,迭经各绅士呈请示禁,蒙前道府二宪,并县主会衔出示,并严查惩究在案,自此城乡各处,咸知畏惕,不敢演唱。无如逆扰以后,城中尚知敛迹,四乡恃以路途广远,查察难周,仍然故态复萌,敢聚众串演……令各乡村宗房长与绅士等,督同地保随时随地互为查禁,访察得实,立即指名报告,该地方查禁不严,无论该地保有无贿隐情弊,一并从重惩治,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50]县令所发戏曲规令在乡村的效果较之城内差距甚大。为了推动戏曲规令在乡村的实施,各地保在接取县令指示后,当会同各村出示规约,各村共同遵守。如宁波关于前述禁串客的《各村议规》:“吾宁串客一项,专演男女奸淫……现奉道府县三宪会衔各处申禁,诚恐村庄乡野未及周知,爰于一图之内,责成地保,一族之中,责成宗长,务须明白开导,自相警戒。”[51]可知禁令在乡村实施需要依靠地保、宗长等乡村内部势力推动与自我监督。在这样的运行机制下,宗长、地保作为戏曲规令的推广者与监督者,他们本身也是乡村的一员,他们宗族身份在乡土结构中的权力是凌驾于社会职务之上的,故此在影响他们利益时,即便有违县令新出示戏曲规令,他们也会选择无视。如《公禀秘邑尊呈稿》载:“前经呈明道府县各宪,历奉出示严禁,并于一图之内,责成地保,一族之中,责成宗长,如能首先通报者,立予赏给,各在案。兹当仁宪荣任,政令方新,讵有东乡四都六图之李、沈两姓,胆于本月初九日,定得混号新友癞头所置之三星堂串客班,并有四都地方族长邵和俊开设赌场,图勾赌脚,胆于本月十二日定得屠宁沛所置之得胜堂串客班,分头扮演,故智复萌,地保邵太顺、俞观成极力理阻,肆无忌惮。”[52]综上,即使是知县宣发戏曲规令且各村刚刚共同议定了规约,如果村落中的宗长想要违规演戏的话,当地地保也是无法阻止的,足以见得戏曲规令在乡村的废弛常态。
三 戏曲规令的生效时长与失效诱因
在清代戏曲规令的文本表述中,大部分戏曲规令自颁布实施之日起便会永远生效,因为其中提及时效问题时只会以“嗣后”“即日起”等语标示规令的生效时间,对于规令何时失效则鲜有表述。在戏曲规令的实际实施中,戏曲规令会因皇帝态度、官员调任等因素逐渐丧失效用,不会依照戏曲规令文本中所描述的被永久施行。如《清实录·高宗实录》乾隆三十四年(1769)十月谕旨称:“朕恭阅皇考谕旨,有饬禁外官蓄养优伶之事……外省恶习锢弊已深,凡禁令所布,始则具文塞责,久且并具文而忘之。即朕所降谕旨,尚有阅数岁而虚应故事者,似此玩不率教,何以副朕孜孜求治之意。”[53]皇帝谕旨尚且“阅数岁而虚应故事”,其他可知。可见戏曲规令从实施到失效的时间是不定的,具体有效时间由监管力度与违禁收益所决定。
清代戏曲规令在预立与惩罚时皆需地方大臣上奏皇帝,经皇帝批准后才可施行,且皇帝的态度决定了地方官员是否会认真且长久地执行戏曲规令。皇帝如果在意戏曲规令的实施情况,地方官们甚至会自行施行本不需施行的戏曲规令以迎合圣意。如雍正元年(1723)禁止神会演戏的规令原本仅在直隶、山东、河南三省奏效,《清实录·世宗实录》却记载雍正六年接到了安徽巡抚上奏有乡民违反这一谕令之事,使雍正帝感到意外并反思:“安徽巡抚魏廷珍疏言,歙县乡民,违例演戏,应加严禁。得旨,雍正元年间鸿胪寺卿李凤翥曾奏称,乡邑中共为神会,敛钱演戏,男女混杂,耗费多端,应行禁止。朕因其所奏合理,降旨允行……至于有力之家,祀神酬愿,欢庆之会,歌咏太平,在民间有必不容己之情,在国法无一概禁止之理。今但称违例演戏,而未分晰其缘由,则是凡属演戏者,皆为犯法,国家无此科条也……朕屡谕各省督抚,若有禁约难行之处,即当据实奏闻,以弛其禁,若阳奉阴违,无其实而有其名,何以示信?……岂有将民间不能禁止而国法所不曾禁止者,一概入于禁约之例。”[54]依文可知,雍正帝也意识到地方官员自主加码施行戏曲规令是由于自身的特别关注,因此制止这种行为以表明自身的反对态度。雍正帝对于戏曲规令的态度转变使地方官员放宽戏曲规令的具体施行,让原本禁止神会演戏的直隶等省重新出现繁荣的戏班活动,直隶各戏班甚至在雍正十年(1732)于京师建立起了梨园馆。[55]同一皇帝对待戏曲规令的态度转变是有限的,当权皇帝的更迭对于戏曲规令的影响更为深远,往往会使其直接失效。如嘉庆三年(1798)太上皇乾隆下旨永禁京城演出秦腔等乱弹戏[56],在嘉庆四年乾隆驾崩后这一规令便迅速失效,嘉庆五年国服期满后秦腔便再度于京城重新演出,足见皇权更迭对于戏曲规令实施的巨大影响。
地方官员作为戏曲规令的实际颁宣者与监督者,他们的为官风格因人而异,地方官员的调任也往往会导致旧戏曲规令的失效,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为树立官威。新任地方官在到任时会对前任的规令进行整改以树官威,出示对于前任官员所设规令是否沿用的告示,戏曲规令也包含其中,如雍正三年(1725)李绂出任广西巡抚时出示的《申明前院禁条告谕》:“照得政教之设,事属至公,苟有益于地方,不必法由己出,本部院到任以来,虚衷细阅案稿,见督部院孔暨署院韩示禁,各条莫非善政,合于朝廷功令,所宜永远遵行。在督院孔现在节制两广,所禁之条自能照旧遵依,而署院韩所禁或恐愚民无知,以军民分辖因而怠玩亦未可定,为此特行申禁,僴括条件胪列于左……严禁男女唱歌以维风化。”[57]可以看出地方官员上任后须对前任与上司的规令进行甄别,按照自身理解摒弃某些旧令,另增新令。
其二为行政机制的限制。行政机制所限制的主要为地方抚藩法令的长久实施,地方规令往往是地方官员在承接明发谕旨后结合地方现状设立的,承接谕令的官员调任后,接任者便没有切实实施的责任,鲜有官员会主动承揽前任官员的全部下行公文,以致对所属胥吏的监察较之前有所放松。如《禁止花鼓串客戏议》所记:“自来贤明官长,每严申谕禁,而其风终不可绝者,非尽由于地方官之奉行不力也。盖若辈串通胥吏,奉票下乡,得钱即纵,蒙混禀覆,互相隐瞒,官长清查,差房中饱,比比然也……又况奉行上命勤惰不同,禁令稍宽,即为若辈潜踪之薮。”[58]这样的行政机制使地方戏曲规令往往在出示禁令的地方官员调任后失效,如雍正三年(1725)二月河南巡抚田文镜《严禁迎神赛会以正风俗事》载:“查雍正元年九月内奉旨:直隶、山东、河南等省禁止神会演戏等事,钦遵在案。诚恐日久玩生,仍蹈前辙,亦未可定。”[59]文中提到雍正元年九月的戏曲规令始终收纳于官署之中,但经历雍正二年八月河南巡抚石文焯被调任署理浙江巡抚后,其所颁布的省署戏曲规令在雍正三年二月已经不被严格施行,以至于新任河南巡抚需要对外重新设立地方戏曲规令。前文所提在官员调任后由继任者重新申明规令生效是较为特殊的,因为接任石文焯的田文镜在雍正二年正月便任河南布政使,是从本省直接升任的官员,对本省规令与所接谕令较为熟悉。更为普遍的情况则是,地方官员调任后由外省官员接任,对前任官员颁布的戏曲规令往往不会重新申明生效。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江苏布政使胡文伯申明:(苏州)“禁闭戏馆,怨声载路。金阊商贾云集,宴会无时,戏馆数十处每日演剧养活小民不下数万人,原非犯法事。”[60]乾隆三十四年(1769)十月胡文伯调任安徽巡抚后,苏州关于戏馆的戏曲规令便不再产生效用,戏馆数量急剧增加,至乾隆五十年(1785)苏州的戏馆已成为最主要的演出平台,所谓“由是卷梢船歇矣,今仅存一只,而戏馆不下二十余处”[61]。
其三为任前朱批的特殊承接方式。与明发谕旨不同,朱批谕旨的内容只有接旨官员知晓,《朱批谕旨》所言“本人承旨之时不敢宣露于外,他人无由知之”[62],接任官员不知道以往朱批谕旨的具体内容,也就无从执行其中戏曲规令。自雍正朝后皇帝意识到了这一点,定期筛选部分朱批谕旨刊刻成册,交于各省督抚官署中留存,并规定官员新到任后熟读。然而规令是在层层监督之下推行的,如广西巡抚李绂所记:“上谕事臣准吏部咨雍正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舅舅公隆科多、散秩大臣都统拉锡转传上谕,外官家中有蓄养戏子者,著督抚细心访察密奏,等因到臣,臣伏读。”[63]在接旨的官员调任后,这一监督链条便被打破,理论上后续接任者可以通过《朱批谕旨》等书知晓朱批谕旨中戏曲规令的具体内容,但缺乏推行实施的动力,在可实行可不实行的情况下,大多数官员并不会严格执行规令。如《钦定吏部则例》记:“乾隆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奉上谕,朕恭阅皇考谕旨,有饬禁外官蓄养优伶之事……圣谕久经编刊颁行,督抚藩臬等并存署交代,自当敬谨遵循,罔敢违越,何以近日尚有揆义托黄肇隆代买歌童之事?岂伊等到官后,于衙门遵藏上谕,庋之高阁,全不寓目耶?一省如此,他省之未经发觉者,恐尚不少,一事如此,他事之不能由旧者,并可类推……可见外省恶习锢蔽已深,凡禁令所布,始则具文塞责,久且并具文而忘之。”[64]皇帝的严厉斥责并未改变地方官员对任前朱批的执行态度,如嘉庆十六年(1811)湖北按察使周季堂“蓄养戏班,收买优伶”[65]。可见即使皇帝要求刊刻朱批谕旨强制遵行,地方官员也是阳奉阴违。故自乾隆朝后,在《钦定大清会典》编撰之时,已将历来朱批谕旨中的戏曲规令纳入则例中,使得各级官员有义务相互监督,理论上构建起了永久性的监督链条。但在实施环节,地方官员对待其任前所颁布戏曲规令的态度依然如旧,并没有因为其被纳入行政法典而改变。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所记:“外官蓄养优伶,殊非好事。”[66]嘉庆朝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在道光三年(1823)与《钦定大清会典》一同赏赐各省文武官员阅读,此后各地方官员理应杜绝蓄养优伶,实际上却事与愿违。道光二十七年(1847)有记山东布政使王笃被参革事:“又另片奏,藩司王笃性喜饮酒,蓄养戏班。”[67]综上可知,即便皇帝将戏曲规令纳入行政法典中,地方官员对于上任前的谕令往往不会严格执行,只会对在任期间所接谕令严格施行。

允禄、鄂尔泰等编《硃批谕旨·李绂》第三函,清乾隆三年(1738)内府活字朱墨套印本
结 语
雍正朝后清代行政体系逐渐完善,构建起了法制规令的运行流程,戏曲规令的运行从属于其中,在宣发机制上与其他规令相统一。但戏曲娱乐与教化的双重属性又使戏曲规令在施行机制上又有别于其他规令,最终生成了特殊的戏曲规令运行机制。戏曲规令的实际运行与其文本内容具有较大差异,宣发部门决定了戏曲规令的生效范围,宣发部门与承责部门的地理距离与驿递类别决定了戏曲规令的实际生效时间,皇帝态度与官员任免决定了戏曲规令的生效时长。可以说,戏曲规令的文本内容并不能作为还原演剧生态的唯一依据,要划分戏曲规令的类别,需要从规令的宣发时间出发,结合同时期皇帝谕令与官员任免情况,才能推测出某一地区戏曲规令的具体实施时间与生效时长,进而准确考察影响某一地区戏曲演出的环境生态或某一剧种形态产生变化的实际因素。对于清代戏曲规令运行机制的专题探讨,有助于建立戏曲规令研究与戏曲艺术研究之间的连接,进而重新审视清代戏曲史研究的重要节点,厘清学界长期存在的某些误解。
(李金沐,上海戏剧学院2022级博士研究生;原载《戏曲研究》第137辑,文化艺术出版社2025年12月版)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中国戏曲班社通史”(项目编号:21ZD12)阶段性成果。
[1] 参见王利器辑录《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丁淑梅《中国古代禁毁戏剧编年史》(重庆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张天星《论晚清地保对官方禁戏政策的执行与背离》(《文化遗产》2021年第1期)、方华玲《论清代的禁戏制度》(《故宫博物院院刊》2020年第4期)、刘东昇《禁令何以消解:咸同两朝京师旗人戏案研究》(《清史研究》2023年第2期)。
[2] 潘杓灿《刑名十六字义》,载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十一,清道光刻本,第21页。
[3] 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卷三十四“搬做杂剧”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50页。
[4] 赵尔巽等《清史稿》(第15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185页。
[5] 参见赵尔巽等《清史稿》(第15册),第4186页。
[6] 薛允升《读例存疑》卷四十四,清光绪刊本,第37叶b。
[7] 按:《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嘉庆朝新修后改题为《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再次新修沿用嘉庆朝题名。下文统称“则例”。
[8] 《钦定大清会典》,载《钦定四库全书荟要》卷一,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版,第3页。
[9] 《奏为请严禁佛戏以正人心以厚风俗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30—0084—003。
[10]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三,载《清实录》(第9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87页。
[11] 《钦定吏部则例·礼仪制》卷二十九“严禁演唱佛戏”条,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12] 参见托津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六百十一《刑部·礼律仪制》,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六十九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第1589页。
[13] 参见三泰等《大清律例》卷十七,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7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40页。
[14] 《再禁夜戏聚赌檄》,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二十九,载《清代诗文集汇编》卷二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691页。
[15] 《饬查监犯清册檄》,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十九,载《清代诗文集汇编》卷二八○,第456页。
[16] 《巡历乡村兴除事宜檄》,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十九,载《清代诗文集汇编》卷二八○,第457—464页。
[17] 田文镜《严禁迎神赛会以正风俗事(禁各属迎神赛会)》,载田文镜撰,张民服点校《抚豫宣化录》,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
[18] 参见《奏为遵旨确查各书坊宋元明新旧剧本苏扬昆班湖广楚腔等情形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38—0205—008。
[19] 素尔讷等《钦定学政全书》卷七,清乾隆三十九年(1774)武英殿刻本,第2叶a。
[20] 参见《计毁淫书目单》,载余治《得一录》卷十一,清苏城得见斋藏板同治己巳(1869)秋八月刻本,第10—11叶。
[21] 《浙江学政严禁淫书》,载王利器辑录《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第119页。
[22] 《兼署江南按察使司按察使苏松太道周为禀求谕禁事》,载余治《得一录》卷十一,第7叶b。
[23] 《浙江学政严禁淫书》,载王利器辑录《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第120页。
[24] 《兼署江南按察使司按察使苏松太道周为禀求谕禁事》,载余治《得一录》卷十一,第7叶b。
[25] 《兼署江南按察使司按察使苏松太道周为禀求谕禁事》,载余治《得一录》卷十一,第9叶a。
[26] 参见《江苏按察使司按察使裕宪示》,载余治《得一录》卷十一,第5叶b。
[27] 参见《道光二十四年浙江巡抚禁淫词小说》,载王利器辑录《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第119页。
[28] 《奉宪永禁差役梨园扮演迎春碑文》,载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276—277页。
[29] 王植《论禁纠钱演戏以省靡费》,载王利器辑录《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第109页。
[30] 《苏州织造府禁止演唱淫靡戏曲碑》,载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97页。
[31] 转引自齐如山《戏班》,载齐如山著,梁燕主编《齐如山文集》(第二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65—266页。
[32] 《禁妇女看戏烧香》,载王利器辑录《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第159页。
[33] 托津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七百七十九《都察院·五城》,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七十辑),第 2146页。
[34] 《道光二十四年浙江巡抚禁淫词小说》,载王利器辑录《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第118页。
[35] 《文宗显皇帝实录》卷二十一,载《清实录》(第40册),第306页。
[36]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七,载《清实录》(第7册),第6679页。
[37] 田文镜《严禁迎神赛会以正风俗事(禁各属迎神赛会)》,载田文镜撰,张民服点校《抚豫宣化录》,第254页。
[38] 李凤翥《奏为请严耗费之禁折》,载《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一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830页。
[39] 参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五百六十七《兵部·邮政》,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六十八辑),第 6328页。
[40]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五百六十八《兵部·邮政》,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六十八辑),第 6379页。
[41] 《上谕档》嘉庆三年正月二十日,第2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2] 参见《翼宿神祠碑记》,载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96页。
[43] 参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五百六十六《兵部·邮政》,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六十八辑),第6289页。
[44] 《奏为遵旨确查各书坊宋元明新旧剧本苏扬昆班湖广楚腔等情形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38—0205—008。
[45] 参见《为领总管内务府发江宁公文一角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5—08—001—000004—0074。
[46] 参见《苏州织造府禁止演唱滛靡戏曲碑》,载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98页。
[47] 《翼宿神祠碑记》,载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296页。
[48]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一百九“吏部·处分例”,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六十五辑),第5053页。
[49] 《奏报审拟齐大寿等演戏殴官一案情形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2425—006。
[50] 《禁串客淫戏告示》,载余治《得一录》卷十一,第19叶。
[51] 《各村议规》,载余治《得一录》卷十一,第20叶。
[52] 《公禀秘邑尊呈稿》,载余治《得一录》卷十一,第19叶b—第20叶a。
[53]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四五,载《清实录》(第19册),第303—304页。
[54] 《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六十七,载《清实录》(第7册),第6879—6880页。
[55] 参见张次溪辑《北京梨园金石文字录》,载张次溪编纂《清代燕都梨园史料(正续编)》,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年版,第911页。
[56] 参见《上谕档》嘉庆三年正月二十日,第2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7] 《申明前院禁条告谕》,载李绂《穆堂别稿》卷四十八,清道光十一年(1831)奉国堂刻本,第2叶b—第4叶b。
[58] 《禁止花鼓串客戏议》,载余治《得一录》卷十一,第16叶a。
[59] 田文镜《严禁迎神赛会以正风俗事(禁各属迎神赛会)》,载田文镜撰,张民服点校《抚豫宣化录》,第254页。
[60] 《抚藩禁烧香演剧》,载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上),商务印书馆1917年版,第40页。
[61] 《郭园始创戏馆》,载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下),第21页。
[62] 允禄、鄂尔泰等编《朱批谕旨·上谕》(第一函),清乾隆三年(1738)内府活字朱墨套印本,第3叶a。
[63] 允禄、鄂尔泰等编《朱批谕旨·李绂》(第三函),第45叶b—第46叶a。
[64] 《钦定吏部则例·杂犯》卷四十五“禁外官蓄养优伶”条,第407—408页。
[65]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二百五十,载《清实录》(第31册),第381页。
[66]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卷一百九“吏部·处分例”,载《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六十五辑),第5063页。
[67] 《宣宗成皇帝实录》卷四百四十八,载《清实录》(第39册),第41914页。
编校:张 静
排版:王金武
审稿:谢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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