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戏剧戏曲学与西方剧学是基于“活动现象形式之果”(外在共相)的比附建构,而梨园艺术学是基于“实施主体之因”(内在差异)的论证,可以首先参看西北大学教授元鹏飞的相关研究,特别是其论文《文字与制度决定梨园艺术与西剧的本质差异》等作品。
元鹏飞主张将梨园艺术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基础,而不是简单纳入“戏剧”或“戏曲”的泛化框架。这三大支柱的论证建立在文字、制度与艺术本体差异的比较上,核心是区分“现象形式”(外在共相)的类比与“实施主体”(内在因)的本质差异。
1. 中国戏剧戏曲学与西方剧学的“比附建构”性质(基于“活动现象形式之果”/外在共相)
• 外在形式类比:近代以来(尤其是王国维《宋元戏曲史》影响下),中国戏剧戏曲学多借用西方drama/theatre的概念框架,将戏曲视为“以歌舞演故事”(或故事演歌舞)的叙事表演形式。这是一种现象层面的共相比附——都涉及故事、表演、观众等外在活动形式,却忽略了生成这些形式的内在机制。
• 文学中心与文本导向:王国维等早期学者受日本“戏曲”(剧本文学)与“演剧”区分影响,将“真戏剧”与文学文本绑定。中国戏剧学往往以文本(曲本、脚本)为中心,结合西方戏剧的导演体系、写实/摹仿传统等,构建“戏剧戏曲学”。这被视为外在共相的拟态语用:强调故事性、叙事结构、舞台呈现等可见“果”,而非生成这些“果”的主体机制。
• 历史背景:清末民初西学东渐、新文化运动中,知识分子用西方/日本概念“翻译”梨园演艺,导致脚色制前提被淡化或取消。结果是广义“戏剧”概念泛化,丧失了具体文化事实前提,成为形式类比的建构。
这种建构是“果”的层面:活动现象(表演故事)看起来相似,便类比建构学科,却未触及“因”的差异。
2. 梨园艺术学基于“实施主体之因”的差异论证(三大支柱事实基础)
梨园艺术学强调以脚色制(杂剧色→行当)为载体和实施主体的梨园演艺本体,作为独立于文学文本或西方戏剧的艺术形态。其论证立足三大支柱事实差异(文字、制度、本体机制),聚焦“因”而非“果”:
• 文字差异(思维与表达逻辑之母):西方拼音字母文字(腓尼基→希腊→拉丁)促进抽象、分析、逻辑思维,便于精确记录口语、文学书写一体,支撑剧本中心、导演体系与写实摹仿。汉字(象形表意)导致古代语文分离,书写繁难,无法轻易提供文学文本载体,于是历代艺人通过具身心智创造非文学叙事手段(如程式、身段、唱腔),积累机制化载体。这决定了梨园艺术“既做歌舞演故事,也进行故事演歌舞”的双重叠构,而非单纯文学叙事。
• 制度差异(演艺表现之父):中国周代礼乐制度、乐户/教坊/梨园机构、部色制等,促成宫廷乐舞与民间散乐杂戏交融,最终内化形成杂剧色/脚色制作为独立实施主体(北宋宫廷杂剧色成为正色)。这不同于西方基于拼音文字与民主/宗教制度的剧场/导演体系。脚色行当是机制化传承(师徒、科班)的载体,包含文学但超越文学,成为本体。
• 本体实施主体差异(脚色制 vs. 导演/文本中心):梨园艺术的实施主体是脚色行当(五重语言功能:文学、音乐、舞蹈、身段、服饰等综合),强调程式化、类型化(以有限寓普遍)、具身传承,而非西方个体演员/导演主导的写实或抽象。宋元以来梨园演艺实践成熟早于成熟文本,文本多为载录结果;花部兴起后进一步摆脱文学束缚。这解释了中国文学史“悖谬”(诗词散文与小说等大兴而戏曲文学相对停滞)等现象。
这些“因”的差异导致本体迥异:梨园艺术是礼乐文化与汉字文化的结晶体,以脚色制为隐含前提;西方剧学更侧重文本/导演驱动的现象形式。
3. 为什么这样论证?学术与现实意义
• 纠正百年西化格局:元鹏飞认为,现有“戏剧戏曲学”多为西化文学中心观念的投射,迷失了梨园艺术的实践本体。梨园艺术学旨在“返本开新”,以实施主体之“因”重建严谨概念(内涵清晰、外延有限),避免广义拟态。
• 三大支柱事实:文字(思维工具)、制度(组织机制)、主体(脚色制本体),提供跨文化比较的坚实基础,而非表面形式类比。
• 实践指向:有助于理解京剧等非遗的生命力在于脚色制,而非单纯剧目或文学改编;也为当代梨园艺术生旦末行之外,唱念之外,净丑行当做打类剧目的传承与创新提供本体论支撑。
这一观点属于特定学术脉络,强调文化特殊性与本土本体论,突出了中西艺术生成的深层差异。核心在于:不以“演什么”(外在果)论,而以“谁在怎么演”(内在因)立学。该论断的核心在于揭示中国戏剧戏曲学、西方剧学与中国梨园艺术学在学术建构逻辑与事实基础的本质差异:前两者是“基于外在共相比附的比附建构”,而梨园艺术学是“基于实施主体之因的本体建构”。具体论证逻辑如下:
一、 中国戏剧戏曲学与西方剧学:基于“活动现象形式之果(外在共相)”的比附建构
1.西式剧学(西方演剧)的比附逻辑:西方演剧的建构基于“活动现象形式之果”。西方演剧起源于文学中心的“drama”(剧本)和剧场中心的“theatre”,其理论建构多基于对演剧外在形式(如剧本结构、剧场空间、表演的再现性)的归纳与比附,或转向社会学、人类学的活动组织形式(如performance演艺话语)的比附,缺乏对演剧内在本体(如演员具身经验)的底层逻辑自洽梳理。
2.中国戏剧戏曲学的比附逻辑:中国戏剧戏曲学(含中国话剧学与现代戏曲学)具有明显的“比附建构”特征。其知识体系多是对西式话语(如drama、theatre、performance)的移植、拼凑与比附,或基于“戏剧”词语的空对空比附,缺乏对中华梨园艺术原生本体(脚色制、具身经验)的深入考察,导致其成为“沙上建塔”的比附性学科。
二、 梨园艺术学:基于“实施主体之因”的本体建构
梨园艺术学是“基于实施主体之因”的独立知识体系,其建构建立在梨园艺术“实施主体”(即梨园艺人)的本体事实基础之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支柱的论证中:
1.文化制度支柱(组织管理之因):梨园艺术以“脚色制”为本体载体,将乐舞、叙事、扮演等“内化”为艺人的组织管理机能。这种制度是艺人实践与经验代际传承的载体,而非西式剧学那种脱离艺人本体的外在活动组织比附。
2.语言哲学支柱(认知表达之因):梨园艺术不依附于文学本体,而是基于“语文分离”与象形文字的底层逻辑,形成了包含唱念做打、砌末、服饰、脸谱等在内的“综合艺术语言”。这种语言体系是艺人“具身心智”的体现,是艺人通过“口传心授”具身习得的经验总结,而非西式拼音文字逻辑下的文学比附。
3.具身心智支柱(实践传承之因):梨园艺术的知识体系源于艺人长期的舞台实践,其技艺的创造、习得和传承完全依赖于艺人的“具身心智”和经验积累(如“台上见”的即兴创作机制)。这种“实践出真知”的底层逻辑,决定了梨园艺术学必须基于“实施主体”的本体进行建构,而非基于外在活动现象的比附。
综上,中国戏剧戏曲学与西方剧学因缺乏对本土艺术原生本体的考察,多停留在外在形式的比附;而梨园艺术学因紧扣“实施主体”的本体事实(文化制度、语言哲学、具身心智),形成了内在逻辑自洽的独立学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