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基因的和而不同:地域分野与双法确权
我国戏曲剧种众多、形态纷呈,不同剧种的精神内核、唱腔范式与审美取向,是地域人文特质在表演艺术领域的符号凝练与具象表达。明代戏曲理论家王骥德在《曲律》中言:“四方之音不同,而为声亦异。”该论断揭示了戏曲艺术形态差异化生成的底层机理:各剧种的风格分野,是方言语音体系、地域民俗心理与地方性历史记忆三重要素长期叠加、深度耦合所形成的文化结果。
具体观之,植根于黄土高原文明的秦腔,多承载沧桑厚重的家国叙事,凸显悲壮慷慨的精神特质;生发于江南水乡文化的越剧,多聚焦温婉细腻的情爱叙事,形成清雅柔美的审美范式。各类剧种的艺术差异并非戏曲发展的壁垒性割裂,恰恰是文化多样性活态存续的生动表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第4条明确保护的多元文化[2]。
在制度架构层面,我国对戏曲剧种差异化形态构建了著作权司法确权与非遗行政保护并行的二元法治保障体系。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条关于戏剧作品的规制条款,经过独创性改编、二度创作的戏曲演绎成果,依法享有著作权专有保护。同一历史叙事母题可经由不同剧种完成独立艺术再造,如京剧《坐宫》与川剧《火塘》同源异流、表达迥异,二者具备独创性的艺术表达均受著作权制度保护,充分尊重不同剧种的个性化创作价值。另一方面,依托《非遗法》第29条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国家将昆曲风雅韵律、藏戏宗教仪轨、秦腔唱腔体系等剧种核心技艺与原生艺术范式纳入行政认定、名录保护与专项[4]。二元保护模式既稳固了各剧种独有的文化基因与艺术特质,守住戏曲文化多样性根基,又为跨剧种互鉴融通、创造性创新预留了合法制度空间。
二、交融实践的动态平衡:艺术借鉴与权利边界划定
戏曲艺术的演进史,本质是不同地域、不同剧种之间互鉴互通、融合迭代的动态发展史。京剧艺术的成熟成型,即是清代徽班进京后,系统吸纳昆曲唱腔格律、秦腔表演程式,整合南北戏曲艺术要素完成的艺术创新成果。进入当代,戏曲交融创新更加常态化、体系化,第十届中国京剧艺术节推出的《杨门女将》跨剧种合演版本,是新时代戏曲艺术跨界融合、共生发展的典型实践。
需要明确的是,戏曲艺术的交融创新并非无边界的自由借鉴,必须锚定现行法律框架,恪守知识产权保护与非遗原真性传承的双重边界,具体可划分为三层规范边界。
第一,传统戏曲素材的合理使用边界。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合理使用制度,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戏曲题材、历史故事素材,仅可在个人学习研究、免费公益表演等法定免责场景中[5]。若市场主体基于商业运营、市场化传播目的,对川剧《巴山秀才》等具有权利归属、受专有权利保护的经典剧目进行跨剧种移植、改编与再现,必须事先取得原剧种传承单位及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授权,依法履行权利使用与报酬支付义务。
第二,戏曲技艺的创新保护边界。基于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核心法理,独创性的外在表达受专有权利保护,而创作思想、艺术理念、创作思路不属于可垄断[。川剧“变脸”技艺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独特的外在表演形式、程式化表达受《非遗法》专项保护,禁止恶意复制、剽窃与商业化滥用。但其他剧种可合法借鉴其“情绪外化、形神联动”的艺术创作理念,例如京剧《华子良》借鉴同类表演逻辑创新舞台肢体语言,属于正当艺术借鉴与独创性创新,不构成侵权行为。
第三,地域戏曲文化标识的保护边界。秦腔与河北梆子因地缘文化同源,存在唱腔风格、艺术特质的高度重叠,极易引发市场混淆、商誉蹭附与恶意抢注乱象。对此,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6条地理标志保护规则,对“西安秦腔”“河北梆子”等具备地域专属属性的戏曲文化公共标识予以专用权保护,规制虚假标注、恶意抢注、混淆误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守住地域戏曲文化品牌的法治边界。
三、传承困境的破局之道:从标签化保护到规范化活态传承
当前我国戏曲非遗保护实践中,长期存在重静态差异固化、轻动态交融创新的认知误区与制度短板。实践中常将各剧种简单固化为“王权富贵”“忠孝节义”“才子佳人”等单一文化标签,片面强调剧种的差异化特质,忽视戏曲艺术流动互鉴、交融迭代的本质规律,导致戏曲保护陷入静态化、碎片化、标签化的治理困境。傅谨教授指出,非遗名录保护制度在强化剧种独特性保护的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传统艺术形态,桎梏戏曲艺术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8]。针对上述治理梗阻,应当依托现行法治体系构建多维破局路径,推动戏曲保护从静态标签式保护迈向法治化活态传承。
第一,构建跨剧种交融成果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参照《非遗法》第37条关于非遗传播扶持、权益保障与成果转化的规范精神,针对《文成公主》等京剧与藏戏跨剧种联合创作、融合创新项目,建立规范化的知识产权共享与利益[9]。明确原生剧种传承单位、改编创作主体、展演传播主体的权利归属、收益分配比例与授权使用规则,化解跨剧种合作中权属模糊、利益失衡、维权缺位的制度难题,形成鼓励交融、规范创新的制度激励。
第二,完善戏曲非遗衍生成果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将昆曲经典曲牌、京剧脸谱造型、特色程式动作组合等具备独创性艺术表达的戏曲文化元素,纳入《著作权法》作品保护范畴。在坚守非遗原真性的前提下,放开合法授权开发路径,支持非遗传承单位合规开发戏曲数字藏品、沉浸式戏剧、VR戏曲展演等新型文化业态。川剧《梦回东坡》VR展演的市场化落地与广泛传播,印证了非遗衍生品法治化、产业化开发的可行性,为戏曲活态传承提供全新范式。
第三,健全戏曲文化对外传播补偿与跨境维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40条公共文化对外交流扶持规则,对积极开展海外展演、国际文化传播的戏曲传承团体给予专项政策。同时依托文化和旅游部海外文化中心官方平台,搭建戏曲作品海外版权登记、侵权监测、协同维权一体化服务体系,有效破解戏曲文化“输出易、确权难、传播广、维权弱”的涉外法治困境。
结语:在法治框架下构建戏曲和而不同的良性生态
戏曲剧种的差异化存续与交融性创新,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自我传承、自我革新、自我发展的生动缩影,彰显了传统文化“守正固本、创新求变”的辩证发展规律。在双法协同治理体系中,《著作权法》以独创性为核心标准,保护戏曲当代创新成果,规制不当改编与艺术抄袭;《非遗法》以原真性为底线准则,守护戏曲文化根脉与艺术本貌,保障全国戏曲文化多样性,二者相辅相成、协同共治,共同构成戏曲非遗高质量传承发展的法治双翼。
戏曲非遗法治保护,既不可机械套用固化文化标签,将剧种特色静态化、刻板化,割裂戏曲艺术流动交融的发展规律;亦不能片面追求交融创新,盲目消解各剧种独有的文化特质与艺术内核。唯有构建权属清晰、边界明确、共享有序、创新可控的法治化制度体系,方能实现全国三百余个戏曲剧种“各美其美”的差异化存续与“美美与共”的交融式发展,以法治赋能传统戏曲在新时代实现活态传承、创新传播与永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骥德. 曲律[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
[6]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总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6条.
[8] 傅谨. 非遗保护制度与传统戏曲的现代化困境[J]. 文艺研究,2022(06):112-120.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7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40条.
薛永谦: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国家注册拍卖师、技术经纪人、贯标审查员、数字法律专家、知识产权高端人才;陕西省法学会企业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陕西省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导专家。